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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成功为当事人减轻了刑事处罚

来源:唐小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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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成功为当事人减轻了刑事处罚

                                ----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开某某胁迫被告人文某某参与策划一起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被告人开某某指示被告人文某某通过手机QQ、短信聊天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某居民小区内。当晚,在被告开某某的胁迫下,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文某某向躲在室外的被告人开某某发送信息,通知被告人开某某可以进来捉奸,并趁机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某的钱财。后,被告人开某某接到短信后,持木棍冲进房间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殴打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右小指头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开某某以补偿为由敲诈被害人王某某12100元人民币。后,被害人到附近医院进行救治时,发现不对劲,及时报警。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口证明、犯罪前科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文某、夏某、邵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和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决定书等证据。

二、法律依据:(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律师辩护意见:

      对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被告人文某某应属于未遂犯,虽系合伙作案,但是文某某并未得到该笔钱;被告人文某某属于胁从犯,受到被告人开某某胁迫才参与本次犯罪活动;被告人文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没有前科,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建议给被告人文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罚金刑。

     最后,本律师作为本案文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开庭后,我积极联系主审法官,向其详细说明了被告人文某某虽参与犯罪,但是是被被告人开某某胁迫的,被告人文某某长期受被告人开某某限制人身自由的同时,也被开某某敲诈勒索了数十万元,被告人文某某本身也是受害人,请求法院减轻处罚。最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听取了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文某某罚金伍仟元,不再对其进行其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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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小伟
  • 执业律所: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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