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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作者:胡钦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9 浏览量:0

(2013)德民一初字第**号
民事相关>>债务债权 (2013)德民一初字第**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一审


原告罗某,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公民身份号码: 4503***13。

委托代理人胡钦,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攀,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岑某岑某),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750830****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某,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771130****

原告罗某与被告岑某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 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凤秋独任审理, 书记员劳珍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罗某的委托代理人胡钦、邓攀,被告岑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岑某尚欠原告罗某61000元人民币, 2011年4月24日被告岑某向原告罗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罗某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元)、限在2011 年5月份还清。”,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岑某未依约还款,原 告于2013年1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岑某欠原告罗某陆万壹仟元人民币(¥61000元),限被告岑某于2013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本案受理费1326元,依法减半收取663元,原告罗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 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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