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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作者:胡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3 浏览量:0

这笔钱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的,是我的”————案外人胜利的欢呼 
关键字:案外人异议之诉 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  承包人 
转包人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案外人委托代理人】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胡钦律师 邓攀
 
【案情介绍】
    2014年底,案外人周某承包了某医院的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原是某医院发包给某文化有限公司的工程,某文化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周某。2015年,工程施工完毕后,某医院应当支付某文化公司30万工程款,其中有20万工程款是属于案外人周某的。就在某医院将30万工程款划拨给某文化有限公司之际,某文化有限公司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李某起诉至法院。李某作为原告,申请法院将被告某文化有限公司的这30万工程款进行查封冻结。案外人周某得知后,立即委托律师收集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对被冻结的30万元工程款提出异议:“这30万工程款中的20万是周某的,周某具有优先受偿权,不属于原告李某,也不属于被告某文化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诉讼策略】
1、首先,本案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自从2015年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法解释》以后,这种“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有了新的法律依据,也有了新的办案方式和办案思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因为担心被查封的30万元有可能被原告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律师立即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提出其中的20万元是属于案外人周某的异议。这样才能将20万元留住,不被执行。
   2、因为案外人周某作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为了确认案外人周某对20万元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律师同时起诉某文化有限公司和某医院,对这20万元工程款进行确认,以便在执行阶段的时候,这20万元优先执行给案外人周某。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确认案外人周某对20万元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2、立即停止对20万元工程款的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
 首先,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出时间最好在争议的财产被执行之前提出,申请法院对执行的财产“中止执行”。 如果争议的财产被执行或者灭失后,那么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及时的收到保护。
而且,案外人对于争议的财产必须有相应的权利,比如“优先受偿权”、“所有权”、“抵押权”“使用权”等。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2015年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发布后新规定的一种新的案件事由,有诸多新的法律规定,可以更有效的保护案外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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