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洲律师

张富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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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综合

周某故意伤害案

来源:张富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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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受援人周某,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某街道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刑诉[2010]217号起诉书指控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周某与被害人(男,56岁)系邻里关系。2010年4月24日7时许,在济南市市中区被告人周某家中,周某与被害人因宅基地及房檐问题发生争吵,周某从其家中北屋二层房顶扔砖头砸中站在其西墙上的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头部颅骨骨折、脑硬膜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于同年6月16日在周某家中将其抓获。周某归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承办过程】

    济南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被告人提交的申请后,经过审核,发现周某妻子离家出走后,就剩下年迈的父亲,及周某和五岁的孩子相依为命,周某靠外出打工来维持这个家的生计,周某之父因周某被刑事拘留后突发疾病去世,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与周某的近亲属取得联系,给其讲明了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后,将案件及时指派到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承办。所主任孟宪强律师对此非常重视,认为如果周某被判有期徒刑的话,对他这个家庭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经过所律师讨论决定由理论素质强、办理刑事案件经验丰富的主任为周某的辩护人。律师受案后,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进行调查取证,到济南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周某,通过与周某的交谈,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对周某的家庭情况有了比较深的了解,发现周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周某表示愿意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律师又多次到周某村里与被害人协商赔偿问题,了解到周某系本分朴实善良的村民,平时循规守法,只是因一时气愤无意伤害了被害人。开庭前法庭组织了调解,鉴于周某伤害行为发生后曾先后给被害人送去3000元和5000元医疗费,最终周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调解达成了赔偿被害人10万元的协议。庭审过程中,孟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提出发生这场悲剧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是初犯且认罪态度非常好,与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也达成了谅解协议,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还有一个五岁的孩子需要抚养,依据《刑法》第72条关于:“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承办结果】

    2010年9月30日法院通知此案按照最高法院等三机关《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简化审理。2010年10月11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除对辩护人称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外,其余辩护理由均被采纳。法庭综合全案实际情况,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市中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能有这样的结果,被告人及其亲属均表示满意。

    【简要点评】

    此案办结以后,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对该案件进行了总结。总结认为,此案件属于典型的激情犯罪案件。邻里之间产生矛盾之后,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及态度,而是采用简单粗暴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最终酿成了大祸。这是当事人自己没有料到的结局。所幸本案的被害人伤情没有大碍,再加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良好以及辩护人的积极辩护,被告人所受的刑事处罚并不严重。试想,假如本案对被害人的伤害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那么被告人面临将是数年的牢狱之灾,也失去了与家人和孩子享受天伦之乐的机会。

    因此,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发生一般诱因都是常见的小矛盾。当事人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智的解决问题,千万不可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切勿忘记: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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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洲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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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富洲
  • 执业律所: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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