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莉律师

陈莉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王某与陈某离婚一案

来源:陈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8
人浏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48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856日及2010719日生男孩陈小小、陈小二。由于婚后陈某王某缺少关爱,夫妻感情一直未有效建立。为此,陈某曾于2011年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判不准离婚。在此之后,双方一直没有联系和来往,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陈莉律师意见

王某、陈某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此次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根据这些情况,陈律师认为关键是对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故诉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陈小小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陈小二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男孩陈小小2008年生)由原告王某抚养长大;婚生男孩陈小二2010年生)由被告陈某抚养长大, 抚养费由各自负担。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律师声明:
    为保守当事人秘密,本律师在发布该案例时隐去了当事人真实信息,如当事人或其亲属看到该文仍然认为泄露其隐私的,敬请见谅,并及时与本律师联系,本律师会尽快予以更正!


 

以上内容由陈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莉律师咨询。
陈莉律师
陈莉律师
帮助过 2837 万人好评: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苏州市东环路1400号综艺开元大厦12楼B座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5*********48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 地  址:
    苏州市东环路1400号综艺开元大厦12楼B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