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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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婚前房屋婚后更换产权证,房屋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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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说:房屋带給女人家的归属感,娶妻购房成为结婚的标配。男方为了与女方终成眷属,倾其所有,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娶妻成家。可房屋带給女人的安全感还是无法化解婚后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家庭矛盾,当婚房保障不了爱情,劳燕分飞之时女方提出要分割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原因竟是,男方因为身份证号码的变更,重新换取了房产证,重新领取的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婚后,所以涉案房屋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真的是这样的吗?且看家事律师的分析。

 

【来电咨询】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关于离婚方面的问题,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帮助。我20082月份与老婆经人介绍相识,200910月份登记结婚。在结婚前我跟老婆的关系非常好,我也在心中认定她就是我今生的妻子,我两属于一见如故行的,彼此都深爱着对方。在交往了一年的时间后,就准备结婚了。但我老婆的父母告知,必须在市里全款购买一套房才肯把女儿嫁给我。我是一个上班族,工资收入还不足以全款买房,但为了能够与我老婆在一起,我通过自己的父母和朋友东拼西凑购买了一套房子,我两如愿以偿的办理了结婚登记,举办了婚礼。婚后,我们很快就有了自己的孩子,原本在外人看来幸福美满的家庭,在婚后,随着双方进一步的解除以及孩子的出生,我们发现双方在价值观上存在很大的区别,我们经常因为生活中的一些小事而吵闹不断,我们的沟通交流越来越少,距离也越来越远。终于,在前段时间,我老婆跟我提出了离婚,以及要孩子的抚养权,我都答应了,但她提出要分割我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那套房屋是我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我的名下,后来由于我的身份证号码发生了变更,就在房管局重新换取的房产证,重新领取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时间是在我们结婚后,我老婆据此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我房产的一半。但是我心有不甘,这是我在婚前东拼西凑才得以购买的一套房,这是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总不能因为我换取的新的房产证是在婚后,她就要分走我房屋的一半吧。她现在已经到法院起诉我了,请我该怎么办?她能分走我一半的房屋吗?

 

【婚姻律师回复】


您好,我们是长沙余宇律师婚姻家事法律团队,非常感谢您的来电以及您对我们余宇律师婚姻家事法律团队的信任,就您存在的困惑解答如下:

您的纠纷关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原则上是以财产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作为依据。  您所提及的房产系您与妻子登记结婚前个人购买的,也实际登记在您的名下,您在与妻子结婚前已经交清了所有房款,该房产依法应当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您妻子现在所持的涉案房屋的房产证的登记日期是在你们夫妻结婚后,但如您所述,如果确是因为您身份证号码的变更而更换原为婚前登记取得的房产证,是不会影响该房产为您的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当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套房屋是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您的妻子诉诸法院,依法她还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但余宇律师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还是建议您,不可太过随意应付诉讼。如果案件走法律途径,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我们给您的回复仅仅是建立在您的陈述上,并没有见到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法官是不会凭您的一面之词就认定您所陈述的所有事实。您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佐证,才是案件取胜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由余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余宇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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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余宇
  • 执业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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