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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妻子回娘家一去不归 丈夫起诉离婚获准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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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周某某在与丈夫程某某为琐事争吵后,回到远在云南的娘家,并一去不归,丈夫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0019月,原告经人介绍到云南与被告相识,同年10月,被告即随原告一起来到原告住所地,20101016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有结婚证。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0212月,婚生一女,现随原告及其母亲生活。后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差异等,夫妻关系逐渐淡漠。20092月,被告与原告为琐事发生争执后,即独自回到娘家,原告电话联系要求被告回家,被告执意不回,夫妻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具状,以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并要抚养小孩,被告给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经与被告联系,对原告提出离婚亦表示同意。另查,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以被告名义在安徽舒城农合行庐镇支行存款10000元,无债权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短期内即登记结婚,相互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因性格等差异,相互缺乏交流,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092月被告与原告争执后独自回娘家,原告多方联系,被告执意不归,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显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现被告对原告提出离婚表示同意。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以准许。婚生一女,现随原告及其母亲生活已经习惯,应有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用被告应依法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遂判决: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5000元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即以被告名义在安徽舒城农合行庐镇支行存款10000元,原、被告各分得5000元,被告分得财产款5000元,抵作应付的小孩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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