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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彭某,男,19731126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灵溪镇

被上诉人:张 某,女,1981224日出生,苗族,住永顺县润雅乡润雅乡村。

上诉请求:

一.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对民事判决,并依法确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对永顺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没有意见。但认为原审判决判处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补偿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次在长沙做试管婴儿所花费8万元钱这一事实已经经过被上诉人以及原审法院的判决书所予以认可。因上诉人原本就是一个以四处打零工而讨生活的农民工。属于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的弱势群体。这笔巨大开支除了亲人们平时省吃俭用节省的3万元钱之外,另外的5万元钱是与邻居借的。这一事实有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并且,这两位证人的身份很清楚,均是上诉人的邻居。就是连被上诉人也说就这笔债务要经过依法核实。原审法院没有与这两位证人依法核实该借款的真实性。虽然被上诉人的母亲在庭审时的陈述与证人证人有点出入,但因被上诉人的母亲年岁已高,记忆力严重减退,原审法院不能仅凭其的陈述和证人证人有点误差而直接否认这两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二.至于做试管婴儿这一事实,是由原告提议,经被告全家认可,大家共同商议而作出的共同决定。原告自己作为一个正常的女性,也想拥有自己的后代,这是人之常情,也是合情合理的。原审法院不能以此为由认定上诉人把妇女作为唯一的生育工具而把所有的责任和过错都强加于上诉人。同时,被上诉人结婚时正处于女人的生育旺期,其之所以不能生育,与她未婚而与别人同居堕过几次胎而有着不可否认的联系。其病历以及其在两次开庭时也已承认了这一事实。没有因也就没有果,如果不是因为被上诉人未婚而几次堕胎造成输卵管堵塞这一因,也就不会有费时费力费钱做视管婴儿这一果。同时,被上诉人在结婚前就隐瞒了其曾患过梅毒这一事实。这一病情上诉人在去长沙做视管婴儿时才得以知道。对被上诉人未婚而几次堕胎以及患有梅毒这些事实,上诉人不好过多地加以评价。但表示对被上诉人的私生活的严谨程度表示严重质疑。基于这些事实,难道上诉人不能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吗?作为男人,对做视管婴儿的费用通过东借西凑而买单已属不易,如果还要无来由的对被上诉人做出35仟元的巨额补偿,何来公平公正可言?

三.原审法院认定,在共同生活期间,实际劳动收入全由原告管理,支配,不知是从何而来?难道仅凭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吗?那么我国民诉法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性规定,也就形同虚设了。实际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不是同一层面的人,性格爱好,生活习惯,为人处世的态度均存在严重差异,故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很少。在这很少的共同生活期间,被上诉人一天的生活基本都是打麻将,抽烟,斗牛,上诉人多次劝阻她都没有任何效果。两次试管婴儿失败后,被上诉人的生活恶习不仅没有更改反而变得更加变本加厉。有时凌晨一,二点钟才回家,有时甚至彻夜未归。被上诉人的这些所做所为,失去了对家庭和丈夫起码的尊重,同时也严重地伤害了上诉人的心。这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

四.原审人民法院以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补偿三万五千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上被上诉人吃的是山珍海味,过的是灯红酒绿的生活。被上诉人不仅衣着时尚,而且还经常浓妆艳抹地出入歌厅,酒楼等娱乐场所。过着富太太一样的小姿生活。请问如果像被上诉人这样的高消费也算生活困难,那么依我国目前的生活水平,就真的没有小康和富裕生活了。(这些事实有被上诉人自已发在朋友圈的照片足以认定).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但该案并不能适用此条,因为上诉人作为一个靠打零工为生的农民工,既没有住房,也没有其它财产。同时,被上诉人也举不出上诉人有住房或其它财产的证据。

五.原审认定,视管婴儿失败后,被上诉人便冷漠上诉人,存在严重地歧视妇女的传统封建观念。这不是事实。在视管婴儿失败后,上诉人还提供免费劳动力给被上诉人的大哥修了一栋两层楼的砖房,修了近一年的时间。后来其大哥结婚,上诉人的母亲还给被上诉人五千元,叫其给娘家送人情。另外,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而所得的赔偿款13千元也已由被上诉人给其大哥还了结婚时的外债了。上诉人一大家人还经常带着被上诉人参加各种家庭聚会,让她感受到大家庭的浓浓温情。以上种种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并没有因视管婴儿失败后而冷漠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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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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