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善勇律师

石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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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夫妻一方借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石善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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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家庭律师:夫妻一方借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抑或是共同债务,一般应从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等方面进行判断。结婚后一方名义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关系重大,特别是夫妻双方事实上已经分居或者处于离婚纠纷状态,日前石善勇律师承办了一案件,债务被确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161月起,被告王某以买房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出借信用卡等方式分多笔向原告交付了大量借款。并经结算确认在同年7月份出具了借条一份。

被告王某在2016120日成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原告起诉王某及王某配偶陆某,要求共同还款,王某与陆某201492日登记结婚,2015年月6月因生活问题发生争执分居至今。在今年7月份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并未未彻底破裂驳回了离婚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辩称,借款是事实,款项已用于其公司经营,其从事海淘代购工作需要资金周转。

被告陆某答辩:1、自始不知道借款的存在;2、若存在借款也是王某个人债务,因为债务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及离婚诉讼期间,没有用于共同的生活经营,也没有象原告起诉时说的那样借款为了购房,双方名下没有任何房产,用于公司经营,从事海淘代购也没有提供证据,款项系用于被告王某个人挥霍。

被告陆某向法院举证:无房证明以证明双方名下至今无购置房产;居委会证明与法院判决书证明双方于20156月开始因事情不好分居,被告陆某在今年7月份提出离婚的事实。

裁决结果:判决借款由被告王某归还,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陆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裁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此可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实践中,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抑或是共同债务,一般应从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等方面进行判断。

本案中,首先是陆某已举证证明举债时双方因发生争执处于分居状态,且分居已达半年多,夫妻感情不和;其次,原告称,王某以买房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但双方名下没有房产,双方分居期间除孩子支出外并无重大生活支出;第三,原告出借款项时不知两被告是夫妻关系;第四,被告王某开办的公司成立在双方分居期间,且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第五,最主要是王某在短短几个月多次向原告金额高达40多万元,该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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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石善勇
  • 执业律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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