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程律师

谢建程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你用一张“存款凭条”,证明你有还款能力,靠谱吗?

来源:谢建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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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请看当事人陈述      案情经过

陈述人(受害人):张X,男,汉族,现年X岁,籍贯:四川省南部县,职业:医生,工作单位:昆明市B诊所上班。

我在2011年1月因发生一起医疗事故,经卫生局调解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壹拾叁万捌仟元。由于这钱全向别人借的。事完后,为了要还清这笔债务,想不出什么办法,后来在2011年4月我从云南信息报看到有一家名为“永富贷款” 公司在对外提供无抵押货款的广告,我便打电话咨询,这家公司答复需要如下资料或材料:

第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一份;

第二、在建设银行新办两张银行卡,一张是网上银行,作为还款之用。一张是手机银行,作为收款之用。且网上银行卡必须他们贷款公司设置手机号138 XXXXX47;

第三、提供一张建设银行的20万存款凭条。

我听完永富贷款公司的答复后就去建设银行按他们的要求办好了两张卡,但20万元存款凭条就难办了。我就给“永富贷款”公司打电话说:我放弃不办了。但时隔几天后“永富贷款”公司主动给我打来电话说:他帮我介绍一家也在云南信息报上刊登的名为“底息贷款电话5316009”公司,他可以从银行过20万元存款凭条。

在2011年4月18日我打通了这家“低息贷款”的电话向一位叫李X(本案原告)咨询,他说可以过20万元存款凭条,但必须要建设银行卡,另外还要收一千元钱手续费。因为我急着向“永富贷款”公司贷款还钱,没多想就同意了。在2011年4月19日早上我同李X去茭菱路中段建设银行办理此事,杨X用20万元过了我的手机银行帐户上,转好账,存款凭条输出后,我亲自操作把20万元转回他的帐户了,办完这事后我给李X付了一千元手续费。

然后我就打电话告诉“永富贷款”公司,他们要求的一切证件都己办好了,“永富贷款”公司便告诉我一个传真号,4006761100转8381叫我把以上三个证件发过去,他们要审查。后来永富贷款公司给我打电话说这20万元存款凭条批不了贷款,即要代零数或20万元几千元都可以,我说你们太苛克,我不想办了,而对方又叫我去找李X,在4月20日早上我又找到李X处叫他再给我过一下凭条,让他再加6000元,我拿2000元,一共加起来是208000元,李X也爽快地同意了。但李X让我把我的手机银行卡(至今未还)、身份证了,密码给他,由他自己操作,还要再交500元手续费给他,如我不同意他就不给办理,然后我只好同意。同他一起去茭菱路路中段建设银行办理。他在办理,我在等待,后来李X说刚把这208000元转入我的卡上,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发现这钱全部被人转走了。当时我一听这话,马上请求银行大堂经理帮我查一下究竟转到那里去了,但是那经理太度恶力,不但不帮查,反而满口骂我,说什么银行不是为我一个人开的,还说我是诈骗,当时我头脑一片空白,因李X跟银行经理很熟悉,建设银行与他挂勾放利息贷款,为什么他不协助请求查询?后李X跟银行经理叫来警察把我带到昆明市五华分局茭菱派出所。在派出所里我给“永富贷款”公司打电话说怎么你们骗了我,“永富贷款”公司的人说有这回事,叫我到XX地点去等他们一起去银行把钱取出来。后来派出所派警察开车带着李X和我去到“永富贷款”公司指定的地点等候。在去的路途中李X要求叫我把身上的钱全部给他,那时我身上只有二千元钱就全给他了,结果等到天黑“永富贷款”公司的人一直未出现,后来又把我带回派出所审询。

在2011年4月20日李X和我被带回到派出所后,李X又把我的网上银行卡强行拿走,并强迫我告诉他密码。后李X用我的卡取走8100元钱。后来在当天晚上大概10点左右,李X和银行大堂经理还带了几个人来到茭菱路派出所他们给我施加压力,拳打脚踢逼迫我给他(李X)写208000元欠条,他说如果你不写;走出派出所也要把我打个半残,由于那整天没有吃饭又冷又饿忍受身体疼痛,当时我也顾不了那么多,只好听李X怎么说我就怎么写,我在逼迫的情况下写了那张欠条,到现在我都不知那欠条的内容。

第二天(2011年4月21日)我在派出所才觉醒过来,              因为我没得一分钱,我是受害者,并且公安机关己经立案侦察,现在谁是诈骗人还没有查清楚:是“永富贷款”公司在诈骗我,还是 “底息贷款5316009”公司即李X在诈骗我,或者是“永富贷款”公司和李X共同在诈骗我,还是其他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我都在期盼等着公安机关给我一个交代-谁是侵权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得出最终结果时,李X就以我欠款为由起诉我不恰当的。且现在我两张建行卡都还在李X手上。

以上事实千真万确,我相信中国的法律是公平的、正义的。我也确信我国的公安机关会查清楚-谁是本案的受害者,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走一个坏人。只有查清楚谁是真正的违法者、侵权人,人民法院才能查清谁是本民事案件的债务人。所以我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刑案审理结果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陈述人:张X

2011年7月1日



代理思路请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谢建程律师参与诉讼。在开庭前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详细了解案件,参与庭审,现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依法予以采纳:

对于原告的诉请事实,没有把整个案情的事实介绍清楚,避重就轻。在庭审前被告提交的《案情经过》是本案全部事实经过。并经过法庭细心地庭审调查,可以确定本案没有争议的几个客观事实:

一、原告在报纸上发布“5316009低息贷款”,向不特定人群提供贷款,且自己没有相应的营业执照,也没有从事金融(银行)贷款行业准入特许的资质。

二、2011年4月19日原告给被告过了一张20万元的“转账凭证”,向被告收起了1000元好处费。

三、2011年4月20日原告又准备给被告过一张206000元的“转账凭证”, 并又向被告收取了500元好处费。原告为了控制风险,让被告把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原告(至今未还被告),原告自己操作,原告在庭审也自称“自己把钱打过去,8秒钟就被划走,自己认为被告诈骗,报了警----”。

本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若存在被告是否应该偿还?

对于法庭归纳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代理人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理由如下:

1、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既不是亲属、也不是朋友关系,在一个缺少信任的社会,两个陌生人是不可能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这是常理。

2、 2011年4月19日原告给被告过了一张20万元的“转账凭证”,向被告收起了1000元好处费。2011年4月20日原告又准备给被告过一张206000元的“转账凭证”, 并又向被告收取了500元好处费。从这个不存在争议是事实可以得出: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给被告过一张银行的“转账凭条”,向被告收取一定好处费的口头协议。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原告的义务是给过被告过一张银行“转账凭条”,权利(违法)向被告收取一定的好处费;被告的义务是给原告一定的好处费(违法),权利是要求原告从银行过一张“转让凭条”。这很明显被告与原告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对于法庭归纳的第二个争议焦点,代理人认为:在本案刑事部分没有结果前,被告是没有偿还义务,只能依据刑事部分的结果才能确定被告是否有偿还的义务。理由如下:

   1、原告与被告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口头协议,在第二次履行中,原告是控制风险者,原告在诉状中明确“原告把钱存入被告帐户,取得存款凭条后,要把钱转回的时候发现该款已转走”,原告是拿着被告的银行卡和密码在操作,自己控制风险,这说明:第一,他们不存在借贷关系;第二,原告自己控制风险,若存在风险,原告自己承担。本案真的出现风险,那只有原告自己来承担这个风险。

  3、原告有被告两张银行卡和密码,2011年4月20日原告自认从被告银行卡上擅自取走了8100元,,既然原告可以擅自取走8100元,他也有机会(可能)取走199900元涉刑案的那部分钱,现在公安机关还没有确定这199900元是谁取走的,现在被告只能确定被别人取走了208000元,谁是侵权人或犯罪人还不知道。

  4、2011年4月20日晚上公安认为被告涉嫌诈骗,带回派出所,应为被告被认定未犯罪嫌疑人,所以原告在派出所里对被告拳打脚踢,逼迫被告写下欠条的,可由派出所接待室监控视屏佐证(已向法院申请调取),故原告手中的欠条并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此证据缺少合法性,失去了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

  5、从庭审调查可以看出原告是违法经营的,这样违法经营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赌债行为,我国法律是不予保护的。所以原告的诉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且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有违法行为,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做出裁定予以制止或交由相关执法机关给予制止的。

  以上5点,可以得出被告是没有偿还原告钱的义务。

  除了法庭归纳的两个争议焦点外,代理人认为:该民事案件应该依法中止审理。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和我国“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可得本案必须以另一刑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刑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与其另一刑案又存在牵连。且另一刑案的处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如果另一刑案尚未审结,就难以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则极有可能出现两个不同的结果。所以本案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中止审理条件,望法庭中止本案审理,待刑案审理结果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原告诉请的事实是极为片面的,所主张的“借贷关系”的待证事实,是没有证据充分的证明的,望法庭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中止审理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法庭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谢建程律师

                                                                                                                                                                           2011年8月15日


注:一审法院以“驳回原告起诉”,且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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