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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某某房屋征收补偿案审判监督申诉书

来源:郭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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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房屋征收补偿案审判监督申诉书

 

县人民法院院长:

你院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3)行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程序与实体均违法。申请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规定向院长申诉,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理由如下:

1.执行卷(第76页)听证笔录记载,熊兰为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却没有委托代理人手续。执行卷(第11页)《送达回证》记载:欧阳父母在家,拒绝签收也表明熊没有授权委托。执行卷(第95页)《送达回证》中, 熊兰在代收人及代收理由一栏签名,却没有代收手续及代收理由。

2.执行卷(第80页—81页)听证笔录记载,参加听证的被拆迁人均对红线图使用的公章、1174号审批单不包括听证的被拆迁人、申请执行人超面积征收、储备不合法等关键问题提出质疑。而申请执行人含糊其词:“对于盖章的事,湖南省不是一个章,只是一个科室来管的这个事”“储备用地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批文…至于你们所说,只有另外的批文”。

(1)申请执行人对公章的解释没有说服力,且这一问题不能忽略;

(2)申请执行人没有证明储备土地如何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当年生效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储备土地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而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经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针对这些,你院在均没有审查的情况下,盲目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渎职严重且给申诉人等造成了损害。

(3)申请执行人始终没有提供“另外的批文”。

3.房屋建在土地上,政府限期腾地除了对集体(公有)土地进行征收补偿以外,还必须对原告的(私有)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县国土局对申请人的房屋作价“346295.00元”,没有没有“补偿协议”、没有 “补偿决定”。你院受理、审查、裁定其强制执行申请,没有审查其限期腾地的必要前提条件。直接违反了中纪委、监察部 [中纪办发(2011)8号]、湖南省纪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纪发(2011)21号]关于 “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的规定。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个重要的(规定精神就是,申请执行必须以“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为根据。

4.国土资执腾字(2013)第《限期腾地决定书》表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以申请人“拒不腾地”为由申请强制执行。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将“责令交出土地”的情形限定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申请人是由于政府征收房屋不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申请人对政府剥夺性的征收依法维权,并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你院受理、审查、裁定其强制执行申请,直接违反了上述定情形

5.涉案土地审批征收时间是“2010年”,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性质随征收公告之日改变为国有。执行卷(第59页、第61页)表明,核定申请人的房屋价值、专款支付并通知领款的时间是“2013年”。 你院受理、审查、裁定其按照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强制执行申请,直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5号答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上述[中纪办发(2011)8号]、 [湘纪发(2011)21号]关于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的规定。

附:1.(2013)行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

2.…国土资执腾字(2013)第《限期腾地决定书》;

3.…国土资执申字(2013)第《强制执行申请书》;

4.其他材料。

 

申诉人:欧阳

电话:……

2018年0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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