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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钢瓦工程质量之责任认定

来源:汪光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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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钢瓦工程质量之责任认定

   导语:彩钢瓦(板)是钢结构工程的一部分,屋面彩钢瓦属于围护结构,而非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后出现锈蚀等质量问题,应按工程保修规定划分责任。

    安庆宜某建司(施工方)与安徽泰某公司(建设方,业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历经4年(几次撤诉、二审发回重审、再终审)最终我方宜某建司获胜。

    一审法院:宜秀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泰某公司(建设方,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宜某建司(施工方)

    委托人: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汪光发律师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安徽泰某公司将其钢结构厂房发包给安庆宜某建司承建,约定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施工工程材料经业主认可后予以采购、使用。同年年底,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3年5月,业主发现屋面彩钢瓦出现锈蚀情形,向宜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方予以赔偿。经法院委托鉴定,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作出鉴定结论:彩钢板涂层耐久性不满足设计要求,彩钢板厚度不满足标准和设计要求。经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彩钢瓦屋面重新施工造价为30余万元。

    双方意见:

    业主方理由:

彩钢瓦为主体结构,彩钢瓦出现锈蚀等问题,说明质量不合格。即便不是主体结构,因合同未约定保修期,彩钢瓦的保修期应与使用寿命相一致。使用寿命无具体规定,市场上一般为15年以上,故施工方至少要承担保修期20年责任。彩钢瓦虽经过业主认可,但业主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并非实质性的审核。

    施工方理由:

彩钢瓦按国家《屋面工程技术规范》规定,是围护结构,非主体结构,本案工程的设计单位也证实,是围护结构。其保修期为5年,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现在早已超过保修期,故不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与产品的合理使用期非同一概念,使用期通常高于保修期。彩钢瓦材料在购买前、进场前和安装前得到了施工方的认可,有完整的产品质量的相关手续,且业主的监理单位予以签字认可。材料的质量审核是业主方的义务和职责,如业主方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出现后果应由其独自承担。彩钢瓦的相关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存在诸多错误,不能采信。

    审判情况:

    2016年5月原一审:依据鉴定,彩钢瓦存在质量问题,系在竣工验收前发生 。施工方应当对工程质量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该责任与保修期无关。遂判决施工方赔偿30余万元。

   原二审:施工方以彩钢瓦为维护结构,质量超过保修期,鉴定结论错误等为由遂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2016年11月,二审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2017年6月,一审判决:驳回业主的全部诉求。理由为:1、彩钢瓦在使用前经过了业主的认可,验收时全部合格。2、屋面彩钢板工程属于维护结构,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保修期为5年。此案彩钢瓦已超过保修期,施工方不再承担责任。

     2017年9月,二审判决(2017)皖08民终xxxx号:驳回业主的上诉请求。

   结束语:此案的最终判决无疑是正确的。彩钢板屋面是围护结构是常识,工程验收合格后超过保修期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无疑加重了施工方责任。如果这样,工程的竣工验收失去意义。本律师认为,只要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在验收前就已存在,也要按保修规定确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该条可以印证:不合格的工程不能擅自使用,只有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才可以使用,只有合格的工程才能通过验收。如果工程不合格而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使用后也不能主张有关质量不符合要求,因为不合格的工程发包人就不应该擅自使用。 由此可见,通过验收的工程,都应视为验收前工程合格,验收后施工方承担的是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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