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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某与常州市某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作者:张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6 浏览量:0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4财保46号

申请人:花某,

委托代理人:张兵,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飞艳,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某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注册地常州市某区某镇环镇北路113号,实际经营地址常州市某区某镇某路2号,注册号913204113022016xxx。

法定代表人:姚某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花某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某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1万元。2019年6月28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花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某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花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向方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金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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