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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康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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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女,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吉林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原住吉林省,现下落不明。
原告徐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XX偿还借款13820元,并自2016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执行完毕时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9日,张XX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七日内归还,并出具了10000元借据一枚。之后张XX在原告处购买彩票欠款3820元,未给原告出借据。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张XX未给付,故起诉。
张XX未答辩。
徐X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枚、彩票四十张、录音光碟二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9日,张XX向徐X借款10000元,约定七日内还款。张XX于借款当日给徐X出具10000元借据一枚。因张XX未按约定给付徐X借款,徐X诉至本院要求张XX给付借款,并自2016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执行完毕时止。
本院认为,依据张XX出具借据的内容,结合徐X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款10000元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张XX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徐X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徐X诉请张XX在其彩票站购买彩票欠款3820元一节,因徐X提供的彩票和录音光碟,均不能证实张XX购买彩票欠款3820元的事实存在,故对徐X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徐X借款1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本息给付完毕时止。
二、驳回徐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徐X负担41元,张XX负担105元;公告费600元,由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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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康春梅
  • 执业律所: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207*********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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