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故意伤害1重2轻伤,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1日晚7:30左右,张某等一行五人因家庭矛盾砸开李某家门,接着对李某殴打,把李某从自家的卧室追打至院内,李某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用自家院内的杀猪刀对张某等不法侵害人进李某行还击,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
2012年1月4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逮捕,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洛龙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案公诉至法院。我所接受其父亲李金水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李红卫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李金水的委托后,我们到洛阳市看守所会见了李红卫,询问了李红卫的亲属、并进行了必要的走访、调查。
法院裁判结果
洛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李红卫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被告李红卫及受害人张正强、张祥服判,李红卫得以释放的圆满结果。
辩护要点
我们首先是对李红卫进行构成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其次,从轻减轻并适用缓刑的处罚1、正当防卫2、受害人有严重过错3、家庭纠纷4、悔罪态度好5、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 【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后评:通常情况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根据《刑罚》规定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本辩护人抓住被告系初犯、受害人过错在先的证据,有力的回应了公诉机关,为当事人提供的有力辩护,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按最低刑3年判处,并且适用缓刑,当事人获得自由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