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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讨欠款,维护当事人权益

作者:冯松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4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原告四会市xx贸易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诉称:其向被告肇庆高新区(大旺)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供应钢材,xx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xx、蒋xx和王xx明为x恒公司的股东,x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x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xx、蒋xx和王xx应对x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x恒公司偿还x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xx、蒋xx和王xx对x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蒋xx、王xx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x恒公司的经营管理;2.x恒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xx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x恒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xx、王xx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x恒公司财产灭失;4.蒋xx、王xx也曾委托律师对x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x恒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xx、王xx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x亮公司对xx、王xx的诉讼请求。
被告x恒公司、房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6月28日,x亮公司与x恒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x亮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x恒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房xx,蒋xx和王xx为x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x恒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XX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x恒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x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裁判结果
四会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x恒公司偿付x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房xx、蒋xx和王xx对x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蒋xx、王xx提出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x亮公司按约供货后,x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xx,蒋xx和王xx作为x恒公司的股东,应在x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恒福、蒋xx和王xx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x恒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xx、蒋xx和王xx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x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恒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xx、王xx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xx、王xx在拓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蒋xx、王xx辩称拓x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拓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拓x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拓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拓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拓x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拓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xx、王xx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蒋xx、王xx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xx、王xx欲对拓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拓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蒋xx、王xx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蒋xx、王xx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本案经律师处理,为x亮公司挽回了过百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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