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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达到不予起诉效果

作者:冯松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4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施某等9人系四会市XX镇XX村人。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8人系四会市XX镇XX村人。
四会市XX村与XX村相邻,原本关系友好。近年来,两村因土地及排水问题发生纠纷。XX镇政府为解决两村之间的纠纷,曾组织人员对发生土地及排水问题的地界进行现场施工,但被多次阻挠未果。2012年XX月XX日上午8时许,该镇组织镇干部与施工队再次进行施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施某等9人以及数十名XX村村民头戴安全帽,身背装有石头的袋子,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到达两村交界处的施工地界,犯罪嫌疑人李某等8人以及数十名XX村村民随后也到达施工地界,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与XX村村民对峙,双方互相谩骂、互扔石头。出警到达现场的四会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把双方村民隔开并劝说离去,但仍有村民不听劝说,继续叫骂并扔掷石头,三名民警手部被打伤(经鉴定均未达轻微伤)。案发后,四会市公安局对积极参与斗殴的XX村施某等9人和XX村李某等8人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后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
律师跟进经过
经过会见被告人及对案件材料的阅卷,向涉事村民了解情况等,总结解决事件的关键点。本案是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解决村民之间的根本矛盾。后经多番沟通及各职能部门的努力,两村相关当事人及其家属均对用本次违法行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做法进行反省并表示后悔,都表现出明确的和解意愿。2013年XX月XX日,两村村委会签订了两村和解协议,涉案人员也分别出具承诺书,表示今后不再就此滋生事端,并保证遵纪守法。至此,两村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矛盾根源得以消除。

裁判结果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施某等17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施某等17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目的并非为了私仇或争霸一方,且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均属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两村村委会达成了和解协议,施某等17人也出具了承诺书,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以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2013年XX月XX日,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施某等17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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