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萃律师

高萃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出租房屋,未注销个体工商登记属违约

来源:高萃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9
人浏览

出租房屋未注销个体工商登记属违约

案情简介:徐某欲承租房屋用于开店经营,于2013220日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赵某将甘井子区某房屋出租给徐某,并承诺该房屋可以办理工商登记。2013220日徐某向赵某支付了房租及押金。徐某到工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发现该房屋已存在其他个体工商登记,因此徐某不能取得营业执照进行正常经营。事后徐某曾多次要求赵某注销原个体工商登记,但赵某拒不履行,直至2013521日赵某才注销原个体工商登记。徐某要求赵某赔偿这段时间的损失,赵某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徐某委托高萃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徐某的合法权益,返还三个月的房租。

原告意见:原告承租房屋用于开店经营,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诺可以办理工商登记。但涉案房屋已存在其他工商登记,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合同签订近三个月后被告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这期间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

被告意见:原告于2013220开始使用房屋,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出租房屋的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因此不应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

律师分析:原告承租被告房屋用于开店,被告是知情且承诺协助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的。但涉案房屋已存在其他个体工商登记,导致原告不能以该房屋申请个体工商登记。原告虽然使用房屋,但开店经营的合同目的却未达成,而这正是由于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造成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瑕疵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相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被告返还2013220日至2013521日的房租。原告对结果非常满意。

小结: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若承租人欲租房开店,房东协助承租人办理个体工商登记是出租房屋的附随义务。所以,在此给房东们提个醒:首先,确定房屋没有个体工商登记,才能同意出租给承租人用于开店。其次,承租人若想承租房屋开店,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注销个体工商登记的押金。即若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不及时注销个体工商登记,押金不退。否则承租人一走了之,留下个体工商登记损害的是房东的利益。

以上内容由高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萃律师咨询。
高萃律师
高萃律师
帮助过 3382 万人好评:1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锦绣大厦18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萃
  • 执业律所: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2*********65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 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锦绣大厦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