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汉律师

周天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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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如何约定才合法?

来源:周天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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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刚从大学毕业,来到一家机械制造的企业,试用期约定了1100元工资,结果试用期4个月后,张某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决定辞职。张某辞职时问我,其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其实,这里涉及到很多劳动者一个困惑的问题,就是试用期自己的权利如何保护。试用期的工资究竟如何约定才合法。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

这里的“约定工资”是指以自己转正后的工资为标准的80%,还是同部门已经转正员工的工资为标准? 还有 “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次工资”怎么理解?

 该条应该这样理解:
   
1.如果你和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上约定了工资数额的,那么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给你的工资不得低于该数额的80%,同时也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如果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那么根据以岗定薪、同岗同薪的原则,你的工资就需要参照公司里相同岗位的其他员工的薪酬来定,由于工龄等的不同,这些薪酬还会有等级之分。那么你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最低档工资的80%

    张某的公司的同岗位的工资都在8000以上,而且有相应的税单证明,同时上海市2011年的最低工资为1280元/月,张某委托我为其仲裁代理人,最终仲裁庭支持了张某21000元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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