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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来源:郭永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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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21.4.6

摘要:犯罪嫌疑人斯XX,因“2020.01.06”开封市禹王台区董某被诈骗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后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检察机关进行报捕。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斯XX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平时表现良好,由于交友不慎,在本案同案犯的指使下为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帮助,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67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件1:

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汴公禹(刑)取保字(2021)30号

犯罪嫌疑人   斯某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9年X月X日,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X路XX庄XX号。单位及职业             联系方式             。

我局正在侦查“2020.01.06”开封市禹王台区董某被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10312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缴纳保证金(大写)壹万元。

开封市公安局 禹王台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2:

开封市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汴公禹(刑)释字(2021)7号

斯某某性别出生日期1999年X月X日。住址新疆石河子市XX镇XX区XX号。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于20210204日被拘留/逮捕,现因检察院不批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之规定,经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的规定。
1、第一款是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本款规定了四种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2、第二款是关于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只有一个,这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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