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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构成骗婚罪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李易桐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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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孟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孟某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该案中,嫌疑人孟某与报案人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举行了婚礼,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时,刘某坚决提出分手,当孟某感觉婚姻挽回无望,便负气卖掉自己名下的车、房。刘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孟某诈骗。

【承办过程】

被告父母多次咨询本律师,如何确立辩护策略,经本律师会见、阅卷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在该案中,孟某与报案人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刘某极度贫困的情况下,孟某与其恋爱,后因为双方无法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刘某显然要歪曲事实,蓄意把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上升至刑事案件,企图诬告陷害,也曾谎称孟某诈骗多人,对孟某进行报复。双方发生的情感纠葛及财产纠纷均不能改变案件的性质。

孟某与刘某长期共同生活,在孟某名下的一处房产,是由双方在婚礼前由孟某母亲和刘某共同支付首付并由孟某偿还房贷,事实上属于孟某的个人财产。如退一步讲,即便认定该房产为双方共同购置,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亦应认定二人同居期间取得的房产为共同共有,而登记在孟某名下,孟某具有处分权。

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定性 :本案是民事纠纷而非刑事案件。

2孟某不构成诈骗罪,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

3孟某客观上没有任何为骗取财产而虚构事实的行为。

4客体上没有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综上,辩护人请求公安局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撤销对孟某的立案侦查,尽早将无辜的孟某释放,以示法律的严肃及人权的可贵。

【办案总结】

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属民事纠纷,然而,刘某显然要歪曲事实,蓄意把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上升至刑事案件,企图诬告陷害,也曾谎称孟某诈骗多人,对孟某进行报复。双方发生的情感纠葛及财产纠纷均不能改变案件的性质。

最后孟某被无罪释放,李律师认真严谨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家属的高度赞扬和肯定。

承办律师:李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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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所
  • 执业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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