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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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涉嫌“毒枭”获释,疑罪从无精神得彰显

来源:王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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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占龙特大贩毒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

—— “疑罪”得以“从无”判处,凸显中国法治进步;

——“法援”律师全力辩护,“法律援助”保护人权

1、案情:

19989 5日甘肃人马占龙与另外两位老乡同机从兰州飞抵广州。当天下午2点许,三人在广州市三元里附近的餐馆用餐后,马占龙去了外地。另外俩人则在和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广州公安当场人赃并获。马的老乡在审讯中供认马就是这次毒品交易的幕后主使,且以前也曾指示他们在广州进行毒品交易。当天被抓的毒犯随后被严惩,而马占龙直到200011月才归案。20025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马占龙参与了贩卖海洛英共计76000的犯罪活动,要求严惩。广州中院指定王田律师担任马占龙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

2、案情分析及辩护方案

接案后,王田律师旋即会见了被告人马占龙,并结合案卷材料进行了综合分析。最后发现虽然起诉书的指控言之确凿,被告罪大恶极。但案卷材料中却有不少有利被告免罪的证据。如被告案发时不在现场,也无其他的毒品犯罪记录,二位老乡中的一位声称并不认识被告,参与毒品交易的其他毒犯对被告的特征描述不能相互映证,控方证据中没有被告指使该次毒品交易的任何物证,也无巨量毒品如何运达交易现场的证据。而参与该次毒品交易的案犯已在被告归案后全部被予以严惩,上述疑点已经无法得到核实。

依据以上分析,王田律师决定为被告提出“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

3、结果

广州中院最终接受了王田律师“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控方证据只能证明19989 5日的贩毒案中被告人马占龙与二名毒犯同机抵达广州,不能证明马参与了贩毒活动。被告人马占龙被无罪释放。

4、本案典型意义

1)广州中院在审理这起特大贩毒案件的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合理辩解,仔细甄别各种证据事实。在最终确认证据事实无法支持公诉指控的情况下,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对本案作出了“疑罪从无”的判决。这一判决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堪称中国法治进程中里程碑式的判决。正因如此,这一判决也曾引发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等主流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讨论。

2)指定辩护人王田律师认真负责的履行了本案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为被告作了客观、公正的无罪辩护且得以采纳。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中国的广大律师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准。同时也说明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为弘扬法治、保护人权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3)律师在办理特大刑事案件时应全面、细致地分析、归纳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材料,从而制定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且不因个人喜恶及社会舆论而改变。王田律师确定本案的辩护方案后,曾有多人向其进言:为此等毒枭作无罪辩护无异于遗祸社会啊!思考再三,王田律师认为让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在审判中得以体现远比单纯惩治一名毒枭要重要得多。而本案的判决结果也很好地证明了坚持这一观点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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