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业律师

王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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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枣庄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王建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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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刘某于201262日向原告李某借款30万元用于做生意,刘某向李某打下欠条。后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部分借款,李某多次催要借款,刘某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至201316日被告刘某尚欠原告借款16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将李某及李某之妻张某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6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律师观点:一、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依法向原告偿还借款。

二、该笔借款应为被告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共同偿还

由于被告李某的借款发生在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照法律规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某夫妻共同履行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李某的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李某和被告张某共同偿还。

三、二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本案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利率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本案的借款虽然没有约定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应依法偿还该笔借款相应的利息。

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原告起诉之日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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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建业
  • 执业律所: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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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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