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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服土地确权决定行政复议再审的行政诉讼案例

作者:贾彬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7 浏览量:0

委托代理人:贾彬杰,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审判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关于任某与刘某某等人争议的涉案五荒地位于某某村某社西窑湾沙卜,某某镇人民政府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的《五荒土地使用证》,多次走访村社知情人员,到实地现场指认任、刘两家土地界限。经调查核实,查明双方争议的五荒土地存在界限不清、权属不明的问题。依据双方当事人持有的《五荒土地使用证》、某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地质队在涉案土地钻井时向第三人刘某某等人支付报酬的现金收入凭证等证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镇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地界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承办经过:

某某镇人民政府指派贾彬杰担任其与任某等土地确权行政复议再审一案的再审行政诉讼代理人。本案开庭前我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的再审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应支持。现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关于再审申请人任某与第三人刘某某等人存在争议的涉案五荒土地位于某某村某社西窑湾沙卜,镇人民政府经镇土地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的五荒土地使用证,多次通过走访村、社知情人士,到实地现场指认任、刘两家土地界限、调查核实,查明: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涉案五荒土地存在界限不清、权属不明的问题。依据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的《五荒土地使用证》、某某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第三人刘某某等人地质队在争议地钻井时支付报酬的现金收入凭证6份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确实充分,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镇人民政府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作为镇人民政府,对有争议的土地权属问题,依法作出了公正处理意见即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某某镇人民政府关于五荒地地界处理决定书(某政土决【2015】1号)文件是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作出的,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恰当,故某旗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某政复决字【20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给予肯定,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特此,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再审请求。

审判结果:裁定驳回任某某的再审申请。

以上代理意见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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