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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参与继承

来源:谭灿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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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哥哥去年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一栋三居室。因我家住农村,我哥哥和我嫂子也没登记就结了婚。我嫂子现在加上虚岁才20岁,还年轻,将来肯定要再婚。现在我嫂子仍然住在那三居室内,我怕将来我嫂子再婚时把三居室一块带走了。那是我爸妈花费了一辈子积蓄单独给我哥哥买的,请问我能要回来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嫂子”去年“结婚”时周岁才18,因此你哥哥和你“嫂子: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而且两人也未进行婚姻登记,没有确立夫妻关系,彼此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你哥哥死后,三居室成为遗产,有继承资格的人按照顺序参与继承。既然你哥哥和你“嫂子”的“婚姻”无效,你“嫂子”就无权继承该三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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