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友病逝 起诉继承房产
来源:谭灿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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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四年的男友陈先生病逝后,58岁的严女士认为自己尽了扶养义务,应当有权继承男友的遗产。于是,严女士将陈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女儿陈明(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男友名下房产。近日,丰台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严女士起诉称,严女士与被继承人陈先生于2009年开始谈恋爱并居住在一起,共同居住之前严女士并不知道陈先生患有精神抑郁,本来双方约定共同居住后就领结婚证,但因为此病,双方商议待此病减轻稳定后再结婚。从双方恋爱到陈先生去世,两个人共同生活了四年多。在这期间,严女士对陈先生进行了无微不至的关怀与照顾,在每次陈先生患病时,都是严女士陪着住院治疗,日常生活也由严女士负责。被告陈明是陈先生与前妻生的唯一的女儿,自两岁时就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如今已24岁,但从未与陈先生共同生活过,也几乎不来探望被继承人陈先生。
严女士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现严女士认为自己对被继承人陈先生尽了扶养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陈先生的房产。
严女士起诉称,严女士与被继承人陈先生于2009年开始谈恋爱并居住在一起,共同居住之前严女士并不知道陈先生患有精神抑郁,本来双方约定共同居住后就领结婚证,但因为此病,双方商议待此病减轻稳定后再结婚。从双方恋爱到陈先生去世,两个人共同生活了四年多。在这期间,严女士对陈先生进行了无微不至的关怀与照顾,在每次陈先生患病时,都是严女士陪着住院治疗,日常生活也由严女士负责。被告陈明是陈先生与前妻生的唯一的女儿,自两岁时就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如今已24岁,但从未与陈先生共同生活过,也几乎不来探望被继承人陈先生。
严女士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现严女士认为自己对被继承人陈先生尽了扶养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陈先生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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