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龙宁律师

郑龙宁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济宁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律师助残疾妇女 维护家庭幸福

来源:郑龙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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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女,本案当事人)是一位很不幸的当事人,她原本应该是一个拥有很好前程的花季少女,2007年的一天下午赵娇的人生轨迹发生了改变。这一天赵娇等几个要好的女孩去参加一个朋友的喜宴,喜宴结束后几人一起乘坐农用三轮车回家就在回家的路人悲剧发生了。赵娇等人乘坐的车辆与一辆已经报废面包车相撞,农用车翻车造成赵娇等人受伤,相关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然而惨剧已经造成无法挽回。造成赵某脊柱严重受伤,经过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齐鲁医院等多家医院的治疗总算生命保住了,但是却造成终生下肢瘫痪。更可悲的是双方司机丧尽天良并未支付任何赔偿。

 赵某曾经几次选择轻生不过现在还好将形态放平。想找一个托付终生的人与其结婚共度一生,后经过媒人介绍与王某某认识直到结婚。然而王某某却突然起诉离婚,而当事人赵某却认为双方感情较好,夫妻恩爱,不同意离婚想拥有幸福美满的家庭。

当我知道这一情况后,让当事人赵某准备相关材料并第一时间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书希望援助中心能给予及时的法律援助,援助中心认真分析了申请材料后及时给予批准并指派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为赵某提供法律援助,由我负责这起案件的具体工作,开始工作后我及时与当事人、当事人所在村委及相关单位联系、协调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全部案件材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王某某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双方夫妻感情良好 

(一)王某与赵某夫妻婚姻基础牢固。 双方双方认识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 

(二)双方夫妻婚后感情和睦。 而且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 

(三)王某某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其嫌弃答辩人身患残疾,视答辩人累赘。这是王某某不尽做丈夫义务的表现,违背了婚姻法第20条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二、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且双方年龄较小做事缺乏考虑。 本案当事人赵某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法院应给予其和好的机会,实现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稳定。

从全案来看,本案当事人之间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代理人相信,只要法院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疙瘩\",帮助双方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基于上述情况,在庭审前后我与主审法官曾经多次找当事人双方就本案需求好的解决方案,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说明要害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改变了这种封建腐朽的思想,最后经过我们的努力使王某某认识的家庭的重要性,明白里自己责任义务,促使两人重新牵手走向了享福的家园,使这个即将解体的家庭重新充满了阳光有了欢声笑语。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因家庭矛盾引起的离婚案件,离婚案件虽然是最为常见纠纷案件但是却是对社会影响最大案件类型之一,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社会的整个情况,根据以往的经验可以看出有太多的悲剧都是因家庭的不幸而造成极坏的社会恶果。通过法律援助途径,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的团结。在这起案件的诉讼中,律师主动引导使当事人认识到家庭的重要性,在整个家庭中双方的应当尽到的责任与义务。使家庭内部的矛盾以平和的方式化解,使当事人之间重归于好。最终实现当事人家庭和睦社会公平和谐,这也是律师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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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龙宁
  • 执业律所: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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