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树国律师

曹树国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件

来源:曹树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30
人浏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一案,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接受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作为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现我根据相关事实,结合案件庭审情况,发表以下意见:

    一、盖帝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亦无诉讼主体资格

1、水印不是法定的署名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图片上标注有 “gettyimages”字样水印,且有即版权标志,就认定其是盖帝公司的署名,是错误的。因为水印和版权标志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相应软件)任意添加,也可以任意除去。因此不能推定盖帝公司在图片上打上了水印和版权标志,就是盖帝公司的合法署名。另外,没有法律规定水印就是署名。

2、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系Ryan Mcway

涉案图片的拍摄者是Ryan Mcway,他就是作者,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中,涉案图片的署名人是Ryan McwayRyan Mcway是图片的作者,系图片的著作权人。除非盖帝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作者不是Ryan Mcway或者通过受让成为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承认Ryan Mcway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声称盖帝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是通过协议受让的。但华盖公司却不能提供盖帝公司与Ryan Mcway所签的著作权受让协议,因此华盖公司主张盖帝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是没有证据支持的,是不成立的。

3John.J.LaphmIII作为盖帝公司的副总裁,称盖帝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自证行为,没有证明力。另外,John.J.LaphmIII声称盖帝公司对华盖公司的授权依据是20058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但是华盖公司却没有提供 该协议,无法确认盖帝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因此无法证明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也无法证明华盖公司拥有合法授权。

 以上表明,盖帝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也无法证明其得到了盖帝公司合法授权,因此华盖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

二、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

1、华盖公司所提供的宣传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华盖公司提供的所谓“宣传册”只有一张封面,一张载有涉案图片的散页,从形式上来讲,不是一个完整的宣传册,或者说是一个残缺不全,被人处理过的宣传册。所谓宣传册的“册”字,说明要有多页。而在本案中,华盖公司所提供的所谓“宣传册”,只有一页,是不符合常规的,是被处理过的,是残缺不全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宣传册不是成都迈思信息技术公司印制或使用

即使认可华盖公司提供的宣传册,也不能认定该宣传册是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印制或使用的。宣传册上并未载有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称,而只有“迈思信息”四个字,这在宣传册有明确的显示。华盖公司无论是在一审辩论中,还是上诉状及上诉辩论中,认定宣传册中有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称,是明显的混淆视听。宣传册中的“迈思信息”是一个商号,而并不是一个公司的名称,仅有商号并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法律主体。因为多个公司可以共用一个商号,而这些公司又有天壤之别。如“长虹”是一个商号,而在现实中有多个公司用此商号,像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虹电控设备厂、济南长虹高科技复合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长虹集团等。虽然这些公司都用了“长虹”这个商号,但他们却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华盖公司把 “迈思信息”等同于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极其错误的,因为“迈思信息”是一个商号,不是一个法律主体,而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公司名称应有 “区域+商号+所在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了这四个部分,才能确定一个法律主体。而在宣传册中,只有“迈思信息”四个字,是商号,而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主体,没有其他的三个部分,仅“迈思信息”并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法律主体,更不能确定就是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另外,华盖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宣传册上的众多信息和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情况一致性,华盖公司无法证明宣传册是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印制或用于自身宣传。

3、载有涉案图片的宣传页不是宣传册的一部分

载有涉案图片的宣传页,是一张散页,不是宣传册的一部分,和封面不能构成一个的整体。宣传页未载有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称,除载有电子邮箱外,没有其他有效信息表明该宣传页是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印制或用于自身宣传。就是电子邮箱,华盖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子邮箱属于成都迈思信息技术公司。

4、华盖公司不能证明宣传册及宣传页的合法来源,不排除华盖公司提供虚假证据,进行恶意诉讼的可能性。

三、华盖公司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

华盖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这在一审过程中,已有充分说明。

综上所述,盖帝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成都迈思信息技术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请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著作权人及华盖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树国

                       2012316

以上内容由曹树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曹树国律师咨询。
曹树国律师
曹树国律师
帮助过 938 万人好评: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大地城市脉搏8楼804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曹树国
  • 执业律所: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2222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大地城市脉搏8楼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