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律师为一老职工索要工资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刚××,男,汉族,1959年8月6日出生,济南市×××厂职工,住济南市××区××室。
被申请人:济南市××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区×33号。
法定代表人:张×× ,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 厂,住所地,历下区××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区××街36 号。
法定代表人:×× ,厂长。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基本工资91988元;
2、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3400元;
3、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医疗费82937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济南市××公司的职工,被申请人济南市××厂系济南市××公司的下属企业。1993年7月1日,申请人××在济南 ××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但单位拒不认可工伤,为此申请人诉诸法律,从1994年5月至2002年3月2日,终于被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20020301)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为工伤。在整个工伤确认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一直找单位安排工作要求上班,但单位以申请人与单位正在诉讼为由拒不安排其工作,也不发放其工资,还多次以除名威胁,让申请人放弃诉讼,申请人未妥协,坚持到胜诉之日。工伤确认后,申请人要求单位发放工资,2003年10月17日,济南市××公司对申请人做出了除名决定,申请人多次找单位负责人协商,没有结果。
双方争议经仲裁后于2004年9月,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起诉到历下区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3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2005年6月10日,作出判决【(2004)历民初字第××号)】,维持了济南市××公司(2003)济历××第××号关于申请人××的除名决定。××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济民一终字第××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申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鲁检民抗(××)××号民事抗诉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鲁民抗字第××号民事裁定,指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年5月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1)济民再字第××号】: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济民一终字第××号】 历下区人民法院【(2004)历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济南市××公司(2003)济历××字第××号《关于申请人××的除名决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贵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