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情男婚前购房被骗之后
2006年,小勇与小梅相识,不久便坠入爱河。后来,两人租住在朝阳区某民宅。小勇是出租汽车司机,小梅在家待业。小勇每天都把开出租车的收入交给小梅。小梅将该收入存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里。
2008年,小勇和小梅准备结婚。为了表示自己的真心,小勇决定结婚前把房子买下来,并将房屋登记在小梅的名下。小梅也很高兴。双方选择了位于朝阳区某村的楼房(小产权房)一套,购房当日付清全部款项四十万元。这四十万元,一半是小梅从存折里取出的,一半是向娘家人借的。买房所需的材料是小梅的名字,房款收据和“房产证”也是小梅的名字。在领结婚证之前,小勇又花几万元把房屋装修了一番。
2009年,双方高高兴兴的入住了新房。可是,有一天,小勇下班回家后,发现房门打不开了。叫开锁的,开锁的要求小勇提供 “房产证”。打110,警察也要求提供身份证和 “房产证”。小区物业登记的业主姓名都是小梅。小勇又没有和小梅的结婚证,所以,小勇无法在进入自己心爱的房屋。小勇打小梅的电话,小梅称自己在外地呢,这房子与小勇无关。
张灿辉律师作为小勇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张灿辉律师积极收集本案的证据,反复思考诉讼策略。最后,以小勇要求确认和小梅存在同居关系;确认和小梅共同享有诉争房屋的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小勇的诉讼请求。小勇不服,诉至二审法院。张灿辉律师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改判小勇和小梅共同享有诉争房屋的使用权。在小梅拒不腾退房屋的情况下,小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小梅不得不腾退了诉争房屋。小梅不服,到北京高院申请再审。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了小梅的再审申请。
张灿辉律师重要提示:
婚前,如需互赠财物或者共同购置房屋、车辆等大额财产时,男女双方最好找专业人士拟定书面协议书,并保留好相关付款凭证和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