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岗检查结果未出,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终止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来源:伊燕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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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06年6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1年6月30日。2011年5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在续签,2011年6月8日公司安排申请人进入离岗检查,2011年6月30日被申请人让申请人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办理了离职手续。2011年7月7日离岗检查结果,显示肺部异常。
申请人于2011年6月23日,前往301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示异常。2011年6月24日申请人前往北京**医院检查,该院于2011年7月4日出具报告,申请人为尘肺壹期。2011年7月5日申请人收到公司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11年7月7日离岗检查结果,显示肺部异常;2011年9月26日北京**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011年12月20日,申请人取得《工伤证》。问: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答:申请人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理由:1、《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执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执业健康健康,或者疑似职业疾病人自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关系。
2、现被申请人在离岗检查结果未出具前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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