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春律师

胡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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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综合

离婚后又复婚,再次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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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钱先生刘小姐2005年4月在河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0月生育女儿张某某。由于由于性格、年龄以及价值观的差异,自女儿出生以来,双方矛盾不断凸显。刘小姐性格温和,认同脚踏实地、劳动致富,而钱先生性格暴燥,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多年来以放高利、帮人催讨债务为生。女儿刚出生时,刘小姐全职在家照顾女儿,而钱先生又没有稳定收入,家庭经济十分窘迫。双方经常为日常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12月,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离婚协议书当中约定女儿抚养权归被告所有,但实际上女儿之后的绝大部分时间跟随女方母亲一起共同生活。2010年9月,原告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深圳市罗湖区宝丰大厦的房产,此后的银行按揭贷款也一直由刘小姐偿还。而后,双方于2013年12月,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复婚后,钱先生再三提出要把刘小姐婚前购买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刘小姐刚开始不同意,但钱先生不断地威胁、恐吓、利诱,又以女儿的前途、生活作为要挟,软磨硬泡,刘小姐不堪其扰,只好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到钱先生名下。涉案房产过户后不久,为一次性了结双方关系,刘小姐提出离婚并要求补偿房款,钱先生表示离婚可以,但房产不愿分割。为维护自身权益,刘小姐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抚养权判归女方,并对房产予以分割。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和刘小姐见面洽谈,全面清理了涉案房产购买、贷款、过户以及双方初婚、离婚、又复婚的全过程。同时,在本律师的协助下,刘小姐先后到民政局、档案局、国土局、银行、车管所等单位收集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本律师刘小姐制定了详细得当的财产分割方案,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的过程当中,本律师依据委托多次和对方协商、谈判,最终,钱先生同意离婚,并同意补偿180万元房屋补偿款给刘小姐。至此,刘小姐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律师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小姐第一次离婚后至复婚前购买的房产本来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在复婚后,刘小姐钱先生的要求,将房产过户至钱先生名下,房产遂转化成夫妻共有财产,刘小姐只能要求分得自己应得的一半。钱先生在开庭时称房产为其个人所有不符合客观事实,双方没有约定房产归钱先生个人所有,钱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婚后房产过户并非买卖转让,而是夫妻之间的过户登记,过户后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刘小姐理应分得房产市值的一半。

2、离婚后又再复婚,已分割的财产属于共有还是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后又再复婚,在第一次离婚时已分割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并不会因为复婚又转化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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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海春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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