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春律师

胡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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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成功申请不予逮捕,立即释放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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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6年429日,严某与其老板、老板的客户及女性朋友在路边站着,准备一起去吃宵夜。有几个男子开车经过,对着同行中的几名女子吹口哨调戏。同行中的老板、客户就出言责备那几名调戏妇女的男子,不料那几名男子从车上下来打人。两伙人就打了起来,严某见状后过去帮忙,用塑料罐打了一个人,也用拳头打了对方几拳。案发后,警察带双方受伤的人去医院治疗并验伤。经检验,对方有三人轻微伤。一个月后,严某经龙洞派出所传唤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律师办案及办案成果

本律师团队接受严某家属的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严某。向严某本人及承办人了解情况之后,本团队认为严某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决定向检察院申请不予批准逮捕。

检察院收到本团队律师关于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严某的律师意见书后,作出不批捕严某的决定,依法支持了不予批捕的申请,并立即释放了严某。

律师观点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但由于以上四种行为类型,内容比较宽泛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使得司法适用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上司法机关不经意间逾越扩张解释的界限,刑法理论也认为寻衅滋事罪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

在本案中,严某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因如下:

1.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在本案中,严某的主观目的并非破坏社会秩序,也没有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对方几名男子耍流氓调戏妇女,还出手殴打他人的情况下,严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甚至有一定的合法性。

2.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之一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处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不相识的人。严某与对方打架根本不属于出于不健康动机无理殴打他人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寻衅滋事”犯罪的定性为:行为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而严某因对方调戏妇女,耍流氓,随意殴打他人而发生打架的行为跟“寻衅滋事”风马牛不相及,严某既无案底,也不是无业游民、街头混混,而是有正当工作,从事快递行业的劳动者。

只有加强对依法审理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有效防范人为扩大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现象,才能避免“寻衅滋事罪”成为口袋罪,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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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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