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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违约而陷入僵局的合同,违约方是否有权申请解除?

在民商事活动中,可能会因为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不肯让步时,合同便会陷入僵局。此时,违约方是否有权申请解除合同?让我们先看看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印发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未出台之前的一则案例:【[2004]宁民四终字第470号】

 

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新某公司19981019日与被告冯某梅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将其开发的商业用房时代广场中的一间商铺卖给冯某梅。合约签订后,冯某梅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开始使用该商铺,但是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因经营不善,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业主要求新余公司退房并且偿还债务。随后,新某公司决定对时代广场进行重新规划布局,为此其开始回收已经出售的商铺。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中,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原告新某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认为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返还所购商铺,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并愿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律师评论

面对这样一个案子,法院会怎么判,违约方有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该条规定看似好像赋予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事实上,其与合同解除权并没有实质的联系,仅仅是规定了几种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而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目的是给予守约人在违约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违约人三种特殊的抗辩权利,但这并非是赋予违约方主动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如果合同陷入僵局,尤其是因违约方导致的合同僵局,总有一方要起诉打破这种局面。此时,无论是守约方还是违约方,就合同履行而言所面对的选择无非就是主张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作为守约方,如果选择继续履行,会遇到违约方的阻碍,即使诉讼,如前所述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条也可能会被驳回,而另一边的违约方也肯定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下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呢?根据前述对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分析,在九民纪要颁布之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违约方有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一旦合同陷入僵局,仅有守约方主张解除合同这一唯一选择。这种选择的限制,或许会使得合同的僵局越陷越深。

 

但是上述2004年的案例的最终判决,却是具有突破性的。

 

法院最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阐述了合同僵局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法院最终做出了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的决定。

 

时隔多年后,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终于在《九民纪要》48条中得到了明确: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一定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是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任何人不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实务中,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行使解除权,常常是为了向对方索要高价。如果任由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可能会对违约方产生极大的损失,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

 

会议纪要的精神认为合同交易是互赢的关系。合同解除后对守约方的损失进行充分赔偿,能够保障守约方的利益,守约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认定违反了诚信原则。

 

当然,即使违约方有权申请解除合同,其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也必须落实。《九民纪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需要注意的是,《九民纪要》确实明确赋予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合同最终是否能被解除,仍然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综上,《九民纪要》的这一规定,赋予了满足若干条件的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使得其获得了打破合同僵局的主动权,这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同时,《九民纪要》明确的条款也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提高了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减少了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冲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一十条;

《九民纪要》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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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你的回答

    来自上海-上海用户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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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感谢律师的回复,真的很有帮助

    来自上海-上海用户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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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律师耐心的为我解答,希望您一切顺利。

    来自上海-上海用户2018-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