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郭杨铭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0
人浏览
2010年9月7日晚20时,原告来了个电话,由于本楼的信号不好,原告就准备去公共乘凉区接电话,当时本楼道的路灯不亮且此公共乘凉区的玻璃大门也未张贴任何警示标志,致使原告一头撞上了此玻璃门。导致玻璃碎片划伤原告的左手,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1296.74元,其中医疗费1996.74.74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后期治疗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后经过律师和法院的调解,被告同意了原告的请求。
起 诉 书
原告:吴××,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号院××号楼××号。。
被告:河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1296.7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理由
事发地点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号院××号楼××楼公共乘凉区。2010年9月7日晚20时,原告来了个电话,由于本楼的信号不好,原告就准备去公共乘凉区接电话,当时本楼道的路灯不亮且此公共乘凉区的玻璃大门也未张贴任何警示标志,致使原告一头撞上了此玻璃门。导致玻璃碎片划伤原告的左手,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1296.74元,其中医疗费1996.74.74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后期治疗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此事故发生后被告××物业公司的王经理曾答应承担一切医疗费,可后来又拒绝承担,经多次交涉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原告才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亦提醒物业公司做好自己的管理服务工作,从而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事件。
此致
郑州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号院××号楼××号。。
被告:河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1296.7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理由
事发地点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号院××号楼××楼公共乘凉区。2010年9月7日晚20时,原告来了个电话,由于本楼的信号不好,原告就准备去公共乘凉区接电话,当时本楼道的路灯不亮且此公共乘凉区的玻璃大门也未张贴任何警示标志,致使原告一头撞上了此玻璃门。导致玻璃碎片划伤原告的左手,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1296.74元,其中医疗费1996.74.74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后期治疗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此事故发生后被告××物业公司的王经理曾答应承担一切医疗费,可后来又拒绝承担,经多次交涉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原告才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亦提醒物业公司做好自己的管理服务工作,从而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事件。
此致
郑州市××区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由郭杨铭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杨铭律师咨询。
郭杨铭律师
帮助过 675 万人好评:10
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天一大厦3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