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杨铭律师

郭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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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企业

离婚起诉书

来源:郭杨铭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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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没有得到被告的同意,接到案件以后,郭杨铭律师 ,经过耐心细致做被告工作,并积极和审案法官积极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男方同意离婚并在财产方面做出了最大让步,维护了女方的最大利益

原告:,邵××,女,汉族,19××××出生,现住郑州市二七区×砦南街×号楼×单元×号。

被告:××,男,汉族,19××××出生,现住郑州市二七区×砦南街×号楼×单元×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2双方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一人一半,债务各自由自己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有一套房产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砦南街×号楼×单元×号,上述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分割一半的财产。

婚后生有一个女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二人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一直无端大骂原告,女儿看到原、被告吵架就吓的浑身发抖,不敢回家。希望法院判令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为了女儿能健康成长,一直默默忍受。被告不但不理解原告,反而认为原告软弱变本加厉,经常动手殴打原告,有时还拿刀恐吓原告,屡次保证就是不改,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20××××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20××××由贵院审理,在(20 1×)二七民×初第×号民事判决书,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和必要,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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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杨铭
  • 执业律所: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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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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