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在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依法应当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原告从03年8月14日就开始在赣州华坚国际鞋城有限公司上班至今已有9年之久,有劳动合同、工资清单、企事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以证明。以上证据足以说明原告一直生活在城区,收入来源也来自城区,也就是其经常居住地在赣州城区,伤残赔偿金依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适用城镇标准。
被抚养人从2009年9月份起就一直在赣州市黄金中学就读,其居住在单位分发给父母的福利住房(在华坚路的公司内居住)。所以其经常居住地也是在城镇,相关的抚养标准也应当适用城镇标准。
二、关于护理费的时间问题。
一开始事故发生的时候,伤势相当严重,的确有多人护理,这些都是客观的事实,有医生的证明,医院也都出具了证明。
三、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四、被告赖允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当就交强险部分赔偿后未赔付的部分按70%赔付给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甘启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