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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甲方故意拖延不予结算,乙方可否主张合同尾款?

来源: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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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9427日,某消防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和某深圳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深圳公司支付了合同预付款。工程竣工后,某深圳公司出具了竣工验收单,但是却迟迟不予付款,期间多次和某深圳公司协商付款事宜,但是某深圳公司拒不付款,无奈之下,委托人只能将某深圳公司诉至法庭。

【原告的诉求】

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违约金及其利息。

经办过程

1、诉讼思路

律师接手该案件时进行了分析,就合同标的来说不大,案情也不是很复杂,但是还是有两个难点,一是委托人这边没有竣工验收报告单和竣工移交单,这两个材料都是某深圳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将盖好章的两个材料拍照发给委托人公司的工作人员,委托人这边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而且委托人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委托人无法提供微信记录原件,并且对方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无法核实。律师担心开庭时,对方公司不承认公司有该名员工或辩称该名员工没有权限等。

二是违约金数额无法确定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如某深圳公司不按时付款,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按违约日历天计算,若从某深圳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开始计算违约天数到起诉之日的话,那么违约金的数额可能远远超过合同总价款的本身,违约金数额相对于较高,如某深圳公司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话,法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酌情降低。

2. 案件争议焦点

    双方没有进行结算,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

3. 双方辩论过程

被告辩称:第一,合同尾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尾款,但是双方并没有对工程进行结算,因此,支付剩余款项条件上不成就。第二,违约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因合同尾款没有进行结算所以无法支付,并不是被告不支付,所以不存在违约金一说。

原告认为:首先,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的工作人员发送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和《竣工移交书》,证明被告公司认可原告已经完工,并将工程交付给被告。另外,原告将剩余工程款发票已经开具出来交给了被告,被告对金额并没有提出异议,证明被告对工程尾款的金额认可。

其次,被告公司故意不与原告公司做工程款结算手续,并以此为由拒不付款,并且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1. 工程施工完毕之后,必须找甲方进行工程款结算、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工程移交等相关手续的办理。避免在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工程竣工情况。

2. 建议履行合同过程中,保存好相关的施工证据材料,并且每阶段向甲方发送书面的工作汇报,竣工时,将竣工结算材料以书面的形式发送给甲方,并保存相关发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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