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入住宾馆死亡,宾馆也要担责吗
因董某晚上12点还未回家,手机也无人接听,董某家人找到冯某等人,并一同赶到宾馆才发现董某已经死亡。公安机关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董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乙醇中毒为死亡的诱因或辅助因素,于当晚11时30分死亡。为此,董某之子将共同饮酒的其他4人和宾馆诉至法院,请求5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1.宾馆对董某的死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5178元;2.冯某、许某、刘某、吴某各承担7%的赔偿责任,即各赔偿原告25062.3元。
本案冯某等人表示服判,但宾馆觉得很冤枉,死者又不是在宾馆喝多的,醉酒死亡后宾馆怎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官指出,本案涉及到注意义务的认定。所谓注意义务,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范畴,指义务主体谨慎、小心地作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附随义务的集中体现。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其他义务”即包括“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的义务。3.协助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目的能顺利实现的义务。4.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5.保密义务。又称忠实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6.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本案中,鉴于饮酒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特别是醉酒人醉酒后陷入无助、危险的境地,这是普通人都应知道的社会常识。因此,董某作为成年人在饮酒时没有意识到饮酒过量的危险,对自身的死亡应承担重大过失责任。
宾馆作为服务行业,在董某入住后,即与其形成以住宿、保管、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混合合同关系。在知道董某醉酒、身体可能出现突发情况时,应尽最大之谨慎注意义务防止董某遭受人身损害,即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及时报警或者通知醉酒者董某的家人,或对董某及时提供必要的照顾义务和保护义务,但其却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使董某不能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对董某的死亡应承担一般过失责任。
作为本案的共同饮酒人冯某等4人由于疏忽,没有合理预见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可能对董某造成损害,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之过失。因此,也应负轻微过失赔偿责任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张卫东 电话 15910664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