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军勇律师

柳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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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来源:柳军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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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袁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李绪兵律师担任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袁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袁某某对构成抢劫罪(未遂)并无异议,并对自己所犯罪行真诚悔过。但是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抢劫行为的事实认定以及证据的充分性、一致性还存有一定异议,希望法庭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将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并抢走手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法庭不予采纳。在这一点上,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有矛盾之处:事实上,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得逞,其刚刚将刀拿出来,就被被害人发现并被抢夺。并非如被害人所言被告人已将刀架在他脖子上,并威胁他交出财物并抢走手机。而且,被告人亦没有在这个时候抢夺其手机,抢夺手机是在被告人被被害人夺刀后为自卫不得已而为之(这一点在后面将仔细陈述)。公诉机关仅以被害人陈述认定被告人有将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并抢走手机的行为,有失公允,夸大了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责任,希望法庭予以查明。

二、被害人受伤的后果不应当纳入刑罚评价。 综合全案的证据材料分析,被告人意图抢劫被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已经被被害人的夺刀行为有效阻断。当刀被被害人抓住的那一刻,对于与被害人实力悬殊的被告人而言,其抢劫财物已变得不可能实现,转而只能放弃抢劫,当刀被被害人夺过之后,被告人只能退而求自保了(这也可以很好的解释被告人抢夺手机报警)。据被告人交代,在双方夺刀过程中(被害人捏刀剑,被告人持刀把僵持过程中),被害人还曾对被告人说过,“只要你松手,我就不报警,不追究你的责任”,在被害人的心理战术影响下,被告人放松了警惕,刀被被害人夺了过去。应当说,夺刀过程中,被告人已经完全无法实现抢劫目的了,并且在被害人的心理战术影响下有放弃犯罪保全自己的心理变化过程。即此时,被告人无法继续实施抢劫行为,也放弃了抢劫财物或暴力伤人的念头。故对被告人抢劫行为的刑罚评价应只能到双方争夺水果刀这一刻为止。被告人并没有持刀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只是想威胁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和自己受伤的结果完全在被告人意料之外。所以,在被告人没有持刀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的情况下,不应当将受害人受伤的后果纳入刑罚评价,即被告人不应当对被害人的受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三、手机并非此案犯罪对象,被告人抢夺手机是在被害人夺刀之后只为报警自保,而非被害人所言夺刀之前为谋财被害人先前的夺刀行为早已经将被告人的抢劫行为阻断,所以,被告人抢夺手机的行为亦不能被纳入刑罚评价。事实上,被告人夺得手机之后,试图拨号报警,只是情急之下无法解锁。从被告人的刀被被害人抓住那一刻起,被告人的选择已经只有一个了:求生(据被告人交代,被害人夺过刀后,曾说过要砍死他)。首先,被害人身体比被告人强壮得多,而且当过治安队员。相对而言,被告人身材矮小(被害人描述:年龄约20岁,身材偏瘦,头发偏长,身高约162),与被害人相比,实力悬殊。被害人在夺过刀后,要制服或者伤害被告人应当是轻而易举,被告人抢手机报警求生并不难以想象。而且被害人夺过水果刀后,曾吓唬过被告人说要砍死他,被告人年龄并不大,涉世未深,自然害怕。遇到突发情况,情急之下,为保护自己而抢手机准备报警,是本性使然。其次,在夺刀时,双方均已经受伤,被告人在生命受到威胁情形下出于畏惧想收手,想通过报警来保护自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而检方除了被害人的陈述认定被告人在被被害人夺刀之前有抢劫手机的行为,并无其他证据佐证。相反,根据推理分析,结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当时紧张的气氛,双方又受伤的情形,有理由认定被告人抢劫手机是为了报警自卫,而非贪图财物。最后,一个人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还有贪图财物的念头,这与生活逻辑不符。综上,被害人先前的夺刀行为早已经将被告人的抢劫行为阻断,被告人抢夺手机的行为完全是出于自救心理,我们无法期待一个正常的人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优先顾及价值低廉的财物。因此,被告人抢夺手机的行为不能做刑罚评价。

四、被告人的犯罪的直接原因是身上没钱吃饭了,为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才出此下策,铤而走险以至铸成大错,所幸并未造成被害人太大的伤害。希望审判长能考虑到被告人是在生存困境中所作出的错误抉择,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过情形。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形,从轻处理,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将功赎罪。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宝安区人民法院

                                                      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

                                                    李绪兵律师

                                                    柳军勇律师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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