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明律师

何海明

律师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知识产权,房产纠纷

未成年冒充军警抢劫案的成功辩护

来源:何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4
人浏览
  

未成年冒充军警抢劫案的成功辩护

   

                     一、案例简介

    2010年三未成年在西安火车站附近抢劫,在此过程中一人口头宣称其是便衣警察,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及身份证件,并威胁殴打了被害人,随后三人均被巡逻民警抓获。

此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案情并及时给公安、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最后公诉机关接受辩护人的意见“本案不构成冒充军警的加重情节”同时考虑到三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本案属于犯罪未遂等,最终法院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分别判处81114个月有期徒刑,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重要法理分析

被告人没有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预谋,本案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具有冒充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目的和动机。本案中被告仅有偶然的语言表述,并没有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具备的最起码的外部特征,客观上没有利用冒充警察的特殊身份来实施抢劫行为。

所谓冒充军警通常是指通过出示假证件、假着装、假标志以及警用械具的方式,向被害人表明自己是军警人员,不应当仅有口头宣称。对一个假的军警人员来说,他往往要借助假的服装、证件、标志来说明自己的身份。没有这一套东西,人们是不会相信的,并且这种假的服装、标志、证明必须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

同时“冒充军警抢劫”其实质意思是被害人得知行为人为军警人员,在抢劫实施过程中令被害人足以认为行为人是军警人员,或至少对冒充行为有清楚的认识。但本案中被害人对于冒充情节在其报案陈述材料和第一次询问笔录里都不曾提及,也就是说被害人对于冒充的情节根本没做任何考虑,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精神强制。

另外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必须是以一个普通社会公众的一般判断来分析、认定,仅有偶然的语言表述并没有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具备的最起码的外部特征,就不应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在这种情况下,该冒充行为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对其加重处罚与刑法谦抑性的精神和罪责刑相称的原则不符。

 

                三、辩护意见

关于XXX抢劫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何海明律师担任本案中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又听取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犯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XXX出生于1993416日,在201012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本案系抢劫未遂,犯罪嫌疑人抢到被害人钱包后发现没有钱,随后即被巡逻警察当场抓获。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X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改过自新,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第二,被告人XXX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第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相信被告人XXX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使得被告人能尽快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以上内容由何海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何海明律师咨询。

何海明律师
何海明律师
帮助过 600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西安市环城东路79号(东门外十字路口东南角)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海明
  • 执业律所: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101*********20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 地  址:
    西安市环城东路79号(东门外十字路口东南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