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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李朋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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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小丽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合同
  今年年初,小丽经医院检查已怀孕。四月底,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为其续签合同为由,通知小丽终止劳动关系。对此,小丽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她只能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撤消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双方观点
  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时,小丽认为:在怀孕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是不能与自己终止劳动合同的,自己在“三期”内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现在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而不再续签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所以要求劳动仲裁撤消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企业则认为:因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小丽续签合同,所以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对小丽的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小丽在怀孕期间,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为其续签合同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与小丽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实案实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职工续签合同为由,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至哺乳期满。
  由此可见,小丽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现在企业与小丽终止劳动合同的这种做法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的。所以,劳动仲裁依法作出裁决,撤消企业与小丽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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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朋
  • 执业律所: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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