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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刑辩护,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数罪仅判四年

作者:张倩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量:0

      2011年初,张倩雯律师和师傅涂明忠律师细化运用《量刑指导意见》,为当事人黄某做量刑辩护,黄某职务侵占120150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73000元,根据《量刑指导意见》,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关于“职务侵占达到数额巨大起点10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规定,黄某虽共同侵占120150元,但非法所得仅25000元,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建议以五年为量刑起点,又根据“侵占数额巨大,数额每增加20000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的规定,建议在5年1个月确定基准刑,再根据量刑情节予以调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其一、黄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此项罪行,构成自首,在庭审中也当庭认罪,可减少基准刑的20%;其二、黄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一般立功,可减少基准刑的20%;其三、黄某归案后,已全部退赃,可减少基准刑的30%。根据上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处以基准刑的30%,即五年一个月×30%=18.3个月,建议以一年六个月为宣告刑。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方面,黄某收受贿赂73000元,按“受贿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应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规定,折算本案的基准刑为三年八个月(即1万元为6个月,7.3万元为44个月),再根据量刑情节予以调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 其一、黄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坦白的部分在定案数额中占较大比例,在庭审中也当庭认罪,可减少基准刑的10%;其二、黄某再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一般立功,可减少基准刑的20%;其三、黄某归案后,已全部退赃,可减少基准刑的30%。根据上述意见,可以对黄某处以基准刑的40%,即三年八个月×40%=17.6个月,建议以一年六个月为宣告刑。综合上述意见,对黄某数罪并罚,可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宣告刑),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主、客观方面考量,可以相信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此辩护意见在辩论阶段发表后,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检察院对此反应十分强烈,法院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么细化的量刑辩护感到吃惊,本案最后的判决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黄某实刑四年。本案属量刑辩护成功案例,当事人获得了较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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