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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珍稀动物案抓住关键辩罪轻,多方着手获缓刑

作者:张倩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2 浏览量:0

  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中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且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及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且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虽然据此已可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但在选宠的路上,还是不能只专注于追求萌宠颜值、品相,而忽略审查萌宠的品种。养乌龟爱好者H某就是因为不了解养龟的品种限制,在入坑的同时也掉入了犯罪的深渊。

  在养乌龟爱好者H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团队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至审判阶段开展全程辩护工作:通过阅卷、会见、检索类案找到案件关键点,论证犯罪情节较轻,让H某预缴罚金及赔偿,在审判阶段多方面着手强力争取,法院得以宣告H某缓刑。

  基本案情:

  养乌龟爱好者H某于2021年6月29日10时许,在泉州某店铺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将1只豹纹陆龟和2只辐纹陆龟出售给养乌龟爱好者L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的3只陆龟已安全送至泉州市东湖动物园有限公司)。后公安机关查明:H某曾在2019年9月,将1只红腿陆龟出售给养乌龟爱好者Z某(已不起诉),还在2020年3月因饲养不慎致1只苏卡达陆龟死亡。经鉴定,H某卖出的红腿陆龟属于陆龟科,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养死的苏卡达陆龟,亦列入此且核定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涉案辐纹陆龟列入该《公约》附录I、豹纹陆龟列入该《公约》附录II,此2只辐纹陆龟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元,1只豹纹陆龟核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1年8月20日,泉州市某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公益诉讼诉前公告,至公告期届满,未有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提出起诉要求。后此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H某为被告人依法向对应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律师工作:

  2021年6月30日,H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其家人于当日下午即委托本所张律师团队为H某提供刑事辩护。

  通过阅卷、会见、检索类案找到案件关键点,论证犯罪情节较轻。

  张律师团队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认为本案关键点为:陆龟是否为野生。通过检索类案,张律师团队发现针对此点可以参照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沪7101刑初572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陆龟均系野生,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均以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论),结合本案鉴定意见仅提到辐纹陆龟及豹纹陆龟都是属于非原产我国的外来物种,并没有说明该陆龟是否为野生,本案中同样无证据证明H某所饲养的陆龟为野生,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可以对H某饲养的陆龟也以人工驯养繁殖论处,H某的犯罪情节较轻。

  预缴罚金表悔罪,多方着手争缓刑。

  案件被移送到法院后,张律师团队提出H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卷宗中H某、被不起诉人Z某、H某妻子K某的笔录可证实:H某仅仅为饲养乌龟的玩家(觉得陆龟好看,将陆龟饲养在家,像照顾儿子一样饲养,十分爱护),其主观上并没有专门牟利的目的,而是源于家庭原因(饲养陆龟家里很臭导致夫妻天天吵架且妻子要生二胎)没办法再继续饲养,又害怕直接将这些陆龟放生会死掉,才转手卖给其他经H某谨慎挑选过的养乌龟爱好者来接管这些乌龟,且其获利极低,仅收取自己饲养陆龟所支出的一些合理费用,补贴其购买陆龟的钱和这几年饲养陆龟花费的精力。另外,张律师团队积极帮助H某获得居委会愿意帮教的证明,让H某在开庭前向法院预缴罚金与赔偿表明其悔罪态度。通过结合案件事实方面(H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与程序方面(H某已被取保候审),从多方面着手为H某争取缓刑。

  处理结果:

  在张倩雯律师团队的专业辩护和沟通努力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H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人民币175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泉州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就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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