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
来源:陈晓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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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梗概:被告人李某系沈阳一装修工人,2011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石某在沈阳某公交车相遇,交谈后两人在李某装修的住宅中发生性关系,。之后,李某给石某人民币若干元,并将其送回家。之后两人频繁电话联系,4月8日李某与石某相约去唱歌,二人到一家ktv唱歌,在此过程中,李某提出性要求,石某并未拒绝,两人又来到李某装修的住宅中发生了性关系。同月9日,石某母亲到派出所报案,以其女儿患有精神病为由,指控李某犯有强奸罪,后李某被公安机关逮捕。本人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
二、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犯罪,当庭释放。
三、案例点评:辩护人在庭前认真研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征询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做了相应的调查取证,了解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无罪行为。从基本案情出发,李某与石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既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也没有使用暴力等压制反抗的行为,更无从得知石某系精神病患者,所有事实及证据都可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在法庭上做了无罪辩护,并得到合议庭的采信,最后判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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