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宇律师

陈晓宇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刑事案件

强奸罪

来源:陈晓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2
人浏览
     一、案情梗概:被告人李某系沈阳一装修工人,2011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石某在沈阳某公交车相遇,交谈后两人在李某装修的住宅中发生性关系,。之后,李某给石某人民币若干元,并将其送回家。之后两人频繁电话联系,4月8日李某与石某相约去唱歌,二人到一家ktv唱歌,在此过程中,李某提出性要求,石某并未拒绝,两人又来到李某装修的住宅中发生了性关系。同月9日,石某母亲到派出所报案,以其女儿患有精神病为由,指控李某犯有强奸罪,后李某被公安机关逮捕。本人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

     二、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犯罪,当庭释放。

     三、案例点评:辩护人在庭前认真研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征询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做了相应的调查取证,了解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无罪行为。从基本案情出发,李某与石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既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也没有使用暴力等压制反抗的行为,更无从得知石某系精神病患者,所有事实及证据都可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在法庭上做了无罪辩护,并得到合议庭的采信,最后判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犯罪。

以上内容由陈晓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晓宇律师咨询。
陈晓宇律师
陈晓宇律师
帮助过 564 万人好评:2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33号恒运商务大厦6层603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晓宇
  • 执业律所: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1*********34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33号恒运商务大厦6层6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