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芳律师

张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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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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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来源:张瑞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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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原告:安某

  被告一:朱某(驾驶员)

  被告二:朱某(车主)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

  2010年12月7日,被告一驾驶鲁A0000号轿车由西向南转弯时与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经过对现场的勘察,认定由被告一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与被告一在历下区大队的调解下,签订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并且支付原告3000元的营养费。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一仅仅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原告的其它损失被告一均拒绝支付。

  另查明,被告一所驾驶的车辆系被告二所有,被告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鲁A0000号轿车在被告三处投保,被告三应当在保险责任最高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在原告与被告一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判结果

  经过庭审,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三在保险责任最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1000元、车辆维修费500元,共计7500元。

  三、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需提交的证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的发票

  四、从业心得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的计算是护理人员收入乘以护理期间。注意护理期间并不等于受害人休息期间,而是受害人实际需要护理的期间,一般由医院出具相关的单据作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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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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