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为妻子改嫁而拒绝抚养婚生子,法院调解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
【案情】
徐州市泉山区居民文某于2004年与邳州市官湖镇谢某相识,并于2004年10月在泉山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6年1月育有一子文小某。2007年8月,谢某以文某在婚姻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并保持不正当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获得支持,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文小某由女方(谢某)实际抚养,男方(文某)需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一开始,文某基本上能按月支付抚养费。2009年7月间,谢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睢宁县的尹某,情投意合,遂于2010年2月间在睢宁登记结婚,文小某跟随母亲到尹某家生活。
文某得知此事,认为谢某改嫁他人,与自己彻底断绝关系了,而婚生子文小某也已经进入尹某家庭生活,将来也不会再认自己为父亲了,于是从2010年3月份拒绝支付文小某的抚养费。
谢某托中间人与文某协议未果,遂于2012年9月以文小某名义向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文某联系到本律师咨询诉讼对策。
【法律分析】
《婚姻法》充分保护男女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谢某离婚后再婚的自由不应当受到干涉,文某应当给予尊重。
与夫妻关系具有可解除性不同,父母与子女关系不能因为人的主观意志而被解除,法律上也没有相应途径(收养关系解除除外),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终生性。本案中,文某错误的认为文小某跟随母亲到尹某家生活,即是与自己断绝父子关系,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这一点显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经过律师仔细的询问和思想开导,文某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但考虑到谢某已经改嫁他人,经济能力显著改观,主张减少数额。
【处理结果】
法院主持调解时,本律师将文某意思向法官陈述,在法官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扶养费数额减少至每月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