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爱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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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刑事案件

吴某某被控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来源:蓝爱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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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要

  2011年11月2日,在粤东某市以养殖和务农为生的农民吴某某,被广东省某市某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抓获并刑事拘留,12月9日被批准逮捕。

  案件起因是犯贩卖毒品罪的罪犯林某某、黄某某和朱某某(均已判决)的检举揭发。上述三人检举吴某某在2002年2月指使他们向贩毒人员,在某区某学校门口以每块18万元共270万元购买了毒品海洛因15块,共净重10491克,三人随后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

  辩护思路

  一、本案的起因是源于吴某某的同乡林某某、黄某某和朱某某的检举揭发,林某某、黄某某和朱某某在某市某区某学校门口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除证人证言外,没有证据证明林某某、黄某某和朱某某贩卖毒品与吴某某有关联。

  二、林某某、黄某某和朱某某检举揭发时称:受吴某某指使贩卖毒品,由朱某某联系、确定毒品海洛因的货源、进行样本检验和商定价格,贩卖毒品的资金系吴某某提供。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某某、黄某某和朱某某购买毒品的资金来源自吴某某。

  三、林某某、黄某某和朱某某检举揭发时还称:吴某某长期租住在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单元,并以此作为他们集合的据点。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某某、黄某某和朱某某证言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吴某某曾在此租住。

  四、公安和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是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和本案具体案情,如果要认定吴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首先要认定吴某某参与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公安机关只是对林某某、黄某某和朱某某人赃并获,因此,可以把吴某某排除在外。其次是要证明毒资系吴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毒资系吴某某提供。在本案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证据都明显不足,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吴某某参与了林某某、黄某某和朱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

  办理结果

  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后移送法院审判。辩护律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法院判决吴某某无罪。最终,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

  蓝爱忠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十五年执业经验,十五年专注刑辩。“为生命而辩护,为自由而辩护,为尊严而辩护”,是蓝爱忠律师选择刑辩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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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蓝爱忠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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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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