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某与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8民初1940号
原告:章某某,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敏、万奕庆,浙江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某某,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章某某诉被告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45000元整;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6年、2017年逾期借款利息335500元整;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07250元整(2145000元*15%/12*4=107250元,按本金2145000元,年利率15%,自2018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行计算);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整;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敏、被告楼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为续借资金,原告章某某作为出借方(甲方)、被告楼某某作为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条》一份,确认乙方共向甲方借款2145000元,具体为2017年1月1日345000元、2017年7月1日600000元、2016年8月3日550000元、2016年9月26日65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续借;2016、2017年到期乙方未支付到期利息,故现计算4笔利息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合计335500元;乙方需在2018年4月1日前支付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上述4笔借款利息,若到期未支付利息,甲方可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借款方负有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债务全部偿还为止。现被告未依约支付借款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4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楼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章某某借款本金2145000元,并支付2016年和2017年的利息335500元以及自2018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以21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楼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章某某律师费4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22元,减半收取139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11元,由被告楼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毛丰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