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开贤律师

邓开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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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

来源:邓开贤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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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师注:2012年年底——2013年5月期间,有一个买卖合同案件办理得比较成功。有三点值得提一提:一是违约金高。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违约金的支付比例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罚息的、也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日万分之四至日万分之五的比较多。但本人代理的该案件至起诉之日按照日万分之八计收,后期按照日千分之二计收,且获得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案号(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932号】。二是结案快。诉前调解、一审2次开庭、二审开庭,一共用了半年时间。三是没有让对方苦肉计得逞。对方为了延期付款打二审,一审时对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诉请未予以反驳,他们可能估计法院不可能判那么高,同时为二审改判埋下伏笔。二审时【案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29号】,本律师提供了古今中外诸多法理与案例,迫使对方主动和解。结果164万多元的货款、大半年时间,违约金定格为60万元。

附:一审代理词与二审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法律的规定,本人接受上海T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的委托,担任原告与上海L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一案的原告代理人。现就本案违约金计算数额发表补充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一、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就本案而言,混凝土行业普遍存在垫资现象,整个行业几乎都是负债经营,拆借资金的利息行情价在月息3分左右(即日千分之一左右),为了及时偿债,原告有关负责人被迫变卖了部分房产。因此,日万分之八到日千分之二并不能构成“过分高于”的情形。

二、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原告主动要求将违约金调整至日万分之八到日千分之二之间,被告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精神,本案的违约金宜参照双方意见与合同约定处理。且被告有付款能力而拖延付款存在主观恶意。

三、关于计算数据的说明。

起诉状中已经注明了具体计算方法。计算时,原告是参照被告的付款(含他人代付)时间和数额如实计算的,但由于被告并未提供具体付款时间、数额,计算第一项中“1)(1234275.00-100000)×25%×0.8‰×212天(2012.8.22-2012.1.20+934275.00×0.8‰×122天(2012.12.31-2012.8.31=139278”同意调整为:“1934275.00×25%×0.8‰×221天(2012.8.31-2012.1.20+934275.00×0.8‰×122天(2012.12.31-2012.8.31=132480.20”。

四、参照上海司法判例,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在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判例支持的违约金数额在日万分之八到与本金金额之间。(参见附件)

附件中仅提供了几例二审法院的判决文书供参考,其中有:1、两审法院都支持日千分之一的;2、两审法院都支持万分之八的;3、一审法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审改判为日万分之八的;4、起诉后,欠款方付清欠款仍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接近于本金的。

                                                                       代理人:邓开贤2013-2-6

                                       民事代理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本人接受上海T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其与上海L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一案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的几个问题发表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一、付款协议与付款金额的问题。

(一)当事人在庭外没有进行过正式协商,更没有达成过付款协议。

(二)被上诉人提到的已经支付的160万元货款中,有60万元在一审已经得到法院确认。2013515日,本人再次请被上诉人详查有没有收到上诉人支付的100万元货款,被上诉人详细了解后,刚刚得知确有业务人员收到40万元,但是该业务人员既没有给上诉人开正规收据,也没有将款交给被上诉人。也就是说,在3月中旬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当事人均不知有这笔钱。关于这笔钱,被上诉人将通过公司内部方式向业务人员追讨。至于该笔款的违约金,可以只计算至本次庭审。

二、一审时,上诉人数次认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这一自认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法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

民事法律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精神,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应该且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在上诉人要求按照合同条款计算违约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5条的规定,法院无权主动裁减违约金,只能是当事人通过反诉或抗辩的形式,请求法院予以调低,法院才有权予以裁减。本案中,原审法院主动释明后上诉人仍表示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因此,一审对违约金的判决并无不当。

四、上诉人的违约金诉请公然藐视法庭、公然挑战司法公信力。

原审法院对违约金条款相当谨慎,两次组织庭审,多次释明。

如果二审法院改判,那么只能证明一审错判。上诉人的苦肉计,是在挑战法律的严肃性、挑战法院的公信力。

五、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一审时未提出违约金过高,二审时提出但没有新的证据提交,法院依法应该不予审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于2009129日出台的沪高法民二〔200913号《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程序阶段)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法官在审理中应当注意释明。 当事人一审到庭但未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但是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除外。”

显然,在上诉人没有新证据提交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对违约金诉请不予审查。

六、违约金高与不高要看不同的参照物。

(一)混凝土行业是高负债经营的行业,拆借资金成本相当高昂;上诉人若主张违约金过高负有举证责任。

正在送审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旨在保护年息不高于48%的民间借贷。若参照这一标准,***万元一年的利息可接近***万元。

(二)上诉人通过上诉形式导致违约金数额增加,不应该认为违约金过高。

合同仅是约定计算方式,按每日2‰计算,如违约期限短,违约金也很少;违约期限长,违约金才多,双方对此都应当有充分认识。不能以至今金额较大,认定违约金过高。至一审判决书送达后的25日内,违约金总额(约**多元)接近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如,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含)5.85%5.85%×4=23.4%6个月至1年(含)6.31%6.31%×4=25.24%1年至3年(含)6.40%6.31%×4=25.6%。】,即,若按照起诉时***多万元的基数计算,4倍利息约**万元。

(三)上诉人有付款能力而拖延付款,用手中资金进行资本运作获利,是恶意违约。理应对被上诉人作出足额赔偿,并受到惩罚。

众所周知,上诉人作为一家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区区200多万元,实在是九牛一毛,其恶意拖欠的行为理应受到惩罚。

(四)当事人缔约地位明显上诉人强被上诉人弱,被上诉人在诉请中对违约金进行过减让。

七、大量的司法示范判例证明上诉人违约金诉请不应获得支持。

附部分司法示范案例供参考,包括:1、两级法院均未否认日*%的违约金,按照原告的诉请(本金与违约金等额)进行判决;2、(违约金约日*%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二审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3、本金欠*****元,违约金判赔*****元;4.本金欠***万元,违约金判赔***万元。

 

综上,上诉人明显在拖延时间,其有违诚信的行为,伤害的不仅是被上诉人的利益,也是在两级法院的公信力,依法应该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邓开贤  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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